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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交存主体,工资保障金分为两个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责任单位按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事项;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其工资保障金由企业法人一次性向劳动部门交存,标准为3万元;执行日期等,具体材料详见: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容易引发群访事件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县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就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1.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3.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方可重新开工。
4.禁止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务作业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劳务作业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垫资施工。
5.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专业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6.建筑企业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录用农民工档案花名册,对农民工的个人信息登记造册。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按交存主体,工资保障金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到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此款项主要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用来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二是由建筑企业交存。工程施工前,建筑企业按其主项资质到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交存15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它用人单位交存10万元(我县暂无一级企业)。此款项主要由劳动部门管理,用来解决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责任单位按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建设单位不按期拨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因建筑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失踪,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根据农民工投诉举报,或由劳动、建设部门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属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需要支出的情况。
3.“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程略)。待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和劳动部门核实未发现拖欠工资现象的,由银行将本息一次性退还。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既各负其责,又要共同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欠薪群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事项:一是工程在发包、分包等各个环节中,承接工程的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审查;二是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按期支付;三是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四是对超期不支付工资款的工程责令停工;五是对建筑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作为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的依据。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的事项:一是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监督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名册;三是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四是做好日常巡查,禁止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五是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对情况严重的立案处理,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晨
2.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每月对建筑企业的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农民工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其他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如砖厂)参照本意见执行。其工资保障金由企业法人一次性向劳动部门交存,标准为3万元。
4.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