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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措施
1、坚持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党委班子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员干部坚持每周学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管理水平。
2、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对照《党内监督条例》、《党纪条例》和本责任制进行自查互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上应汇报个人和分管办公室、联系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全局和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3、坚持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定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负责对本乡全体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考核。
4、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全体干部应自觉总结工作经验,发现不足,及时交流,定期检查总结。坚持搞好民主测评,达到更自觉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5、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执行本乡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
6、严格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经常检查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向各村、企业和乡机关干部征求意见,针对本乡范围内的党员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正。
8、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块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按责任抓好落实,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内容
1、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惩防体系》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办公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四项主要工作班子成员作了分工安排,并根据**年乡政府工作要点,确定19项重点工作并责任分工,构建了惩防体系。进一步加大了对干部管理和监督力度,出台和下发《**乡**年度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乡机关干部作风纪律建设百分考核办法》、《**乡**年度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乡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职责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深化“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长效机制,做到“工作到人、目标到人、责任到人、结果验收、考核奖惩”,做到“年初定盘子,年中抽鞭子,年终清单子”的工作新路子。
3、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结合起来,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各成员之间、内部各办公室之间,党员干部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进一步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严格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和全局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每个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决定,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6、加强廉政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制定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方式,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败形势报告,把党风廉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年”活动,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1、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别对待和准确把握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贯彻、不落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包庇、纵容、隐瞒下属违法违纪的;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应实施领导责任追究。
3、党政班子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乡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乡纪委提出意见,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党政班子成员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乡机关、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