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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整顿关闭落实。*年底前关闭下列矿井:*年底前未提出申请的、申请未被受理的、终止程序的;已受理正在运行程序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生产矿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和建设工期超过5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组织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以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办字〔*〕109号文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关闭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市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按要求列出关闭矿井名单,将关闭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抓专项检查落实。瓦斯治理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按核定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维修和值班情况;各级瓦斯督导组工作落实情况。防治水主要检查防治水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防治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开采防水煤柱、擅自扩大开采深度的问题。机电设备主要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其落实情况;机电设备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机电设备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超期使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情况。安全投入主要检查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和管理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检查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考核情况;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时间和带教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编写、发放情况。
(三)抓资源整合落实。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要求的15万吨/年。资源整合的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规定的15万吨/年。
(四)抓隐患整改落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排查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排查、整改、治理情况记入排查档案。发现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每季度要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排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报告的事故隐患,定期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暂时无法进行整改的,要实施重点监控。
(五)抓行政许可落实。国土资源、煤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把好安全生产关和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证照齐全矿井的监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管理,矿井改制后,要按规定重新确定企业性质,办理或变更相关证照。
三、强化双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强化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把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贯穿到企业工作全过程,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二)加强企业职工队伍管理。各煤矿要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严禁将全部或部分煤矿掘进、开采作业和巷道整修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行以包代管。严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再次转包。
(三)深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按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必须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任前培训和年检复训,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招聘工人必须按规定培训、带教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制定培训计划、目标,完成培训任务。鼓励发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选送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安全管理及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培养煤矿安全监管的中坚力量;企业可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工人参加专门的培训,培养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力度。要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认真抓好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政策的落实,适度提高煤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成本,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弥补历史欠账。企业资产增量部分不允许出现新的安全欠账。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要给予政策扶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针对行业和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建立健全煤矿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质量责任制,抓紧制定*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四、稳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工作任务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4月底前确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名单,在5月底前确定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基建、改扩建矿井名单。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煤矿监察等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于7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二)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在7月底前确定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采矿许可证到期(最后期限为*年12月31日)的矿井名单,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煤矿监察等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三)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统一要求对全省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各设区市总体整合方案于5月底前提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四)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6月底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五)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方案,于10月底前组织实施。
五、明确责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亲自部署工作,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导各项措施落实,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政策。对不符合条件和非法煤矿,该停产的停产,该整顿的整顿,决不姑息迁就。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行政主管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发挥好行政执法主体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纠正只顾赚钱、不顾人民生命安危的行为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强化部门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审批和执法部门的监督,严格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