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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加快我省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要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扩大土地储备量,增强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注重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外,也要注重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征用或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实行规划控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要依法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实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被收购时的土地用途,参照土地评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土地价格。对收回或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
各地在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储备的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后容积率提高的,应当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应采取熟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要依法进行。为有效利用土地,在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可以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短期抵押、出租,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储备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机,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投资风险。
四、加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
由于土地储备周期长,资产量大,在土地储备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土地储备资金的良好运作是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地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机制,减少资金压力。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银行抵押贷款、土地储备收益等渠道筹集,土地储备收益资金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补助土地储备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对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施监管。对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土地出让过程中资金的收支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加强领导,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设区市要成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关系,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土地储备效率,确保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