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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方针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本级政府工程款的拖欠清理工作;各级水利、交通、通信、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欠工作;其他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二、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要摸清本地、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情况,制定三年清欠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地、本行业拖欠的总体情况,其中政府拖欠、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及其他拖欠情况;三年清欠计划和解决拖欠的具体措施;每项工程拖欠款的数额;具体还款时间、还款来源以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等。
三、省政府将各市政府每年清欠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包括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和政府出面担保取得贷款支持的工程)的拖欠工作作为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计划,明确责任人,抓好落实,保证在三年内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省政府将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因故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方式的改革,推行项目代建制,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逐步将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委托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来实施。
四、加大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处理力度。各级清欠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清欠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被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投诉。各级清欠机构与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实行联合办案、首接受理、属地处理、上级督办和定期通报等制度。要充分发挥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仲裁委员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依法及时裁决。各级司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简化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减、免、缓交有关费用。各级政府应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已经审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五、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未清偿工程款前,不得建设新项目;施工企业要认真对待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允许其进行销售;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企业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予以曝光。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防止抽逃资本金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要完善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业主的房产和地产的拍卖办法,依法规范拍卖程序,确保清欠过程中依法拍卖的顺利实施,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业主在建设工程中挪用信贷资金要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要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实行工资保障金和农民工月工资支付制度。建筑企业必须依法与所聘用的有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将暂时取消建设工程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或吊销资质:
(一)未依法与工程分包单位或所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工程分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违法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在集中治理拖欠的三年中,凡新建项目,全部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要求的(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均不得批准立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证明的,可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业主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尽快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的监控体系,完善电子政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大失信成本,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十
二、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本地建筑劳务档案,提供建筑劳务供求信息,确保劳务队伍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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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警制度。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拖欠工程款3个月以上的业主予以警示,对于拖欠6个月以上的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发出停工指令,如需恢复,业主必须出具已按合同约定偿付所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同时要求业主向承包人提供后期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予以警示,对于拖欠三个月以上的,按本意见第五条处理。
十
四、各级清欠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和调度会制度。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导监察,对恶意拖欠单位的领导干部,给予政纪处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欠工作的政策、法规,对于未按规定实施监管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在清欠工作中渎职、失职和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