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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8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省人口出生率由*年的25.06‰下降到*年的11.43‰,累计少出生2700多万人。但是,从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情况看,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超过了正常范围(103-107之间)分别达到111.73和118.46。全省11个设区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的134.03,最低的108以上。2001年至*年的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全省有111个县(市)超出了正常范围,有27个县(市)超过120,最高的达150;从*至*四个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对比情况看,仍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呈逐年升高态势,且随出生孩次增加,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升高;从分布情况看,区域差异明显,城乡之间的小城镇异常偏高,出生性别比高的县(市)相对集中。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势必影响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安全,影响民族的繁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的严重性,增强综合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
我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目标和任务是: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在确保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力争经过
三、五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年下降到11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7以下,以后逐年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邢台、沧州、邯郸、保定、承德等市及2001年至*年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20的27个县(市)届时要达到全省的目标要求。其他各市、县(市、区)要在*年前达到正常范围之内,严格防止反弹。
处于大中城市和偏僻农村之间的小城镇、城郊地带及相邻偏高的地方,是我省综合治理的重点区域。
三、强化措施,标本兼治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妇女保健及青春期保健知识,倡导“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能养老”等社会新风尚。鼓励表彰“女子成才”、“巾帼建功”等先进模范和典型。把“关爱女孩行动”作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载体,在试点县(市)率先实现突破,已确定为试点的县(市),要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形成系统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工作机制,使“关爱女孩行动”的试点不断扩大,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宣传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引产的案例。
(二)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立足于从帮助女孩的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抓起,不让生女孩的家庭吃亏。各级各部门在认真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中央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配套。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教育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缴纳学习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并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支持男到女方结婚落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农村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政策,禁止和消除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做到男女同工同酬。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保证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帮助辍学女孩重返学校。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三)严格依法治理,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厉查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虐待残害妇女、贩卖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需要出发,建立10项管理与服务制度。1、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查技术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使用染色体检查的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注册超生诊断专业(32.05)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2、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和相应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的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卫生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4、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计生基层工作人员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应及时登记造册,跟踪管理和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5、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分娩登记,有新生儿死亡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通报。新生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6、出生人口分性别统计制度。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统计新生婴儿性别,不得弄虚作假。7、跨区协作制度。相邻区域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8、群众监督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9、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部署治理工作。10、督导检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除经常督查本系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情况外,还要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治理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药监局、省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工作职责,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事项,组织专项治理活动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升高问题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政府要与各市及省有关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责任状,统一考核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凡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严重的地方,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应与所属有关单位签订责任状。
各级政府要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列入督办的重要事项之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重点是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治理的管理,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履行了各自职责,利益导向机制和有关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查处,综合治理效果如何等。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行动不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市、县(市、区)不能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坚持部门联动,多措并举,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尽快达到正常范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