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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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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三权分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导向”基本原则,科学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为加快建设“三优池州”、奋力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排头兵提供坚实保障。

二、准确把握“三权”权能

(一)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包括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出租(转包)、入股、转让、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流转。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并确保所有权证书发放到位,切实保护好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负责)

(二)完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完善工作,进一步提升确权成果质量,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档案,加快确权档案数字化建设。巩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县级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县级确权成果汇交数据质检建库,2018年建成与省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形成“以图管地”“以人找地”和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档案局等负责)

(三)强化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进确权登记成果在土地流转、农业补贴、抵押担保、互换并地、“三变”改革、农业保险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广泛应用。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探索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探索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效能和作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四、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一)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推广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变更、委托流转等服务,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风险保障金试点,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县区为重点,采取市场建设和运行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快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依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力争2018年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运行规范,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规范产权流转交易。(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负责)

(三)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区要按照有组织人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有保障经费“五有”标准,进一步加强县级仲裁和乡村调解体系及能力建设,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完善仲裁委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仲裁庭建设,强化仲裁员聘任管理,按照协商为先、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矛盾纠纷,构建“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推动县乡村调解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确保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切实维护各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市农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深入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示范联合体、农产品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名录,加强规范化建设,到2021年,建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10家、示范合作社180个。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围绕现代农业、全域旅游、大健康产业等领域,大力发展特色、绿色、休闲农业,打造一批生态农业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健康种养业和食品基地,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和健康养生融合发展。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各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2021年,全市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数量达到14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40个,市级示范联合体70个以上。鼓励农民合作社围绕产业、产品和服务组建联合社。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新型经营主体采取订单带动、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承包农户、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全程培育,将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项目扶持等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方式方法,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单独申报涉农项目,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管护新机制。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大“劝耕贷”投放,实现乡镇全覆盖。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拓展功能。进一步落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用水用电用地、市场拓展、税费等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构建“三权分置”的政策支持体系,确保落到实处。要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强化试点示范,积极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措施。要充实基层改革的指导力量,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乡镇承担农村经管工作机构,落实乡镇农经专职岗位、工作人员和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推动改革有序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