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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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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20〕3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识《办法》《意见》重大意义。省政府《办法》及市政府《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我县各乡(镇)和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解决新时期我县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提升我县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乡(镇)、部门、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不断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建立公共消防设施、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指导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每年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细化部门消防职责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县发改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县工信局(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县民族宗教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案件。会同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加强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监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审批管理,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机构从严把关涉及消防安全相关要求;负责指导督促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投入运营的行业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和普法计划。

(八)县财政局应当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九)县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企事业单位员工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十)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开展消防专项规划修编与执行情况检查,负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强化消防源头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十一)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含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配合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居住房屋租赁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内河运输船舶(含浮动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四)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指导督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县商务局负责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园、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对公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消防救援机构的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负责排查市政消火栓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

(十八)县文旅局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由文化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九)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服务行业和审批、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县总医院及乡(镇)分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其辖区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所属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县应急局负责工矿(不含煤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除港口企业外)、使用(达到发证条件)的颁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工作。

(二十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仅零售环节)、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三明银保监分局监管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全面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县政府授权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县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内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宣传、监督和服务。加强对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六)县长征出发地遗址保护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及红色文化遗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文博事业,指导、组织和实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建设工作。

(二十七)县水务公司负责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与市政管网同步建设。

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其他有关部门参照《办法》及《意见》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机构改革后有关管理职责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范围落实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

五、压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强化火灾高风险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等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问题。

六、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研究开展消防专项治理。

七、加强基层基础火灾防控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乡镇消防组织,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二是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4号)精神,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限委托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切实解决好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三是将电气火灾隐患严重区域改造、智慧用电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结合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四是每月定期开放和预约开放消防站、消防教育科普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重点针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开展精准帮扶关爱行动,运用农村“村村通”广播,高频次播放消防安全常识,经常性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单位、广场、集市、农村工作。五是对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建立乡镇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强化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努力实现“小火不出村、中火不出镇、大火能控制”的防控目标。

八、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定期开展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盯“高低大化”(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石化企业)、“老幼古标”(养老服务机构、幼儿教育场所、文物古建筑、标志性建筑)、出租屋、电动自行车、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点和老旧住宅、城中村等区域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清单治理。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落实居民楼楼长制、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值守巡更、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以及老旧小区、“九小场所”“空巢老人”弱势群体居住场所、出租屋和合用场所等高危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简易喷淋设施措施,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工作量化考评,执行情况每月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严格落实网格员每月专项补助。要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打造一体化、扁平化和智能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九、强化责任制考评和追责。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纳入综治、安全生产责任、精神文明创建等考评内容,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强化对亡人和有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延伸调查和责任追究,不断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公安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滥用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