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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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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发〔2019〕23号)精神,科学有序划定落实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结合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协调解决矛盾冲突,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一张底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实行严格管控。通过加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将三条控制线作为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分级划定,确保精准落地

(一)严格按照要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三条控制线。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集约适度和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并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要求,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的科学有序划定和精准落地。

(二)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面统筹三条控制线。在省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评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等工作,确定省域三条控制线的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明确全省三条控制线的面积和规模,提出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范围和各市、县(市、区)划定任务、管控要求,明确三条控制线边界矛盾协调解决的规则。

(三)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划定三条控制线。在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传导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划定任务,划定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在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三条控制线,确定三条控制线的空间范围,并明确坐标界线。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统筹协调三条控制线与各类线性基础设施的布局,留出线性基础设施廊道。

(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严格落实县级规划划定的三条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三条控制线的边界和面积。村庄规划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乡村产业用地预留空间。

(五)将三条控制线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底图要求,将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的三条控制线逐级汇交,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全省一张规划底图,精准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坐标界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把与省级保持一致的三条控制线作为基础数据底图和基准数据,向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查询、比对和分析服务,实现严格管理和精准高效服务。

三、协调解决冲突,明确管控规则

(六)协调边界矛盾。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生态格局的完整性;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保障市县中心城区必要且合理的发展空间。自然保护地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可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批准实施的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规划,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严禁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管控要求。

(八)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保质保量要求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九)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制定分区准入正负面清单,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进行扩区调区,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允许区域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其他线性工程,军事及安全保密、宗教、殡葬、综合防灾、人防疏散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区、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郊野公园、风景游览设施、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配套服务设施,直接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镇民生保障项目。

(十)建立适时维护机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在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过程中,如经现场踏勘核实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和矛盾的,不得擅自修改三条控制线的数据库,应形成专题报告,逐级汇交至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按照相应权限经批准后对三条控制线进行修正和落地。   

四、强化保障措施,严格实施监管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建立三条控制线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对地方督促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落地。

(十二)严格实施管理。建立上下统一、部门协同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三条控制线实施情况监测。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及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南昌市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其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省政府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各类有限人为活动。

(十三)严格监督考核。将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和监管,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