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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制度上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就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不直接分管人事。执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分管人事的副职具体负责人事工作。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动等工作,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不直接分管财务。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分管财务的副职对财务工作具体负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主要领导要加强监管,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基建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
二、工作目的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主要领导“三不直接分管”是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科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因此,局党组成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切实负起监管、分管责任。
(二)明确岗位职责。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施“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后,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每半年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工作,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
(三)强化监督检查。局党组成员要按照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局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三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情形,要及时给予纠正,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