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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家货币政策,鼓励和引导全区各金融机构积极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发挥金融核心作用,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人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银行楚州支行、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二、考核内容
(一)总量指标
各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低于区政府下达目标任务50%的不予奖励。贷款净增额中要考虑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等因素。
(二)结构指标
1、当年工业企业贷款净增额;
2、当年农业贷款净增额;
3、当年商贸服务业贷款净增额;
4、当年政策性及其他贷款(个人消费等)净增额;
5、当年房地产贷款净增额;
6、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当年赔付总额;
7、信用担保公司当年担保贷款净增额;
(三)专项指标
1、单个金融机构增量存贷比上升情况;
2、单个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1亿元(含)以上情况;
3、单个金融机构在本系统内的排名情况;
4、银企对接贷款落实情况率。
三、考核依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依据为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相关附报,各被考核单位的会计报表、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作为考核的补充资料。
(二)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以报上级公司的报表和相关台账为依据。
(三)信用担保公司以相关的报表和台账为依据。
四、奖励标准
(一)贷款净增额奖励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按当年工业企业贷款净增额的1.2‰奖励、当年农业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9‰奖励、当年商贸服务业贷款净增额的0.6‰奖励、政府性工程贷款净增额的1.2‰奖励,当年政策性及其他贷款(个人消费等)净增额的0.4‰奖励、当年房地产贷款净增额的0.2‰奖励。人行奖励金额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计算。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按当年赔付总额的0.1‰奖励。信用担保公司奖励标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
(二)系统排名奖励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行(社)在市各县区同系统贷款净增额排序第一的,加奖该行(社)1万元。
(三)增量存贷比奖励标准:各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年末增量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四)扣减因素:(1)对未完成区政府当年贷款净增额目标任务且贷款净增额在市各县区中排名倒数后两名的单位,将酌情调减该单位财政性存款。(2)银企对接落实率低于100%,每低5个百分点的,扣减1000元。(3)增量存贷比每低于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1个百分点的,扣减1000元。(4)各被考核单位不按时向区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民银行报送所需报表、材料的,将扣减当年奖金总额,具体扣减金额由区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不含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⑸考核中发现下列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或扣减相关被考核对象当年奖金:一是虚报、瞒报相关考核资料被查实的;二是经各被考核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三是考核办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五)奖金分配:上述奖金的60%用于奖励受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对主要负责人奖励金额为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总额的50%。其余由受奖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对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六)经费列支: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政府性工程贷款奖励办法按照楚政文件执行,经费由区城建办列支)。
五、考核组织
区政府成立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同志任组长,区人民银行行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督查办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审计局、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银行楚州支行、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人民银行,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每年年初将相关指标分解量化到各被考核单位,实行每季度一考核并进行通报,全年一兑现。各被考核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信贷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到考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