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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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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及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切实解决当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采矿权等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毁坏粮田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顿和规范目标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发改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负责具体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的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区政府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我区矿产企业整顿和规范任务顺利完成;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土地和其它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矿产品加工水平显著提高;矿区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关部门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顿工作的重点

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在巩固几年来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依法查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破坏生态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整顿的矿种是盐业和砖瓦粘土,重点整顿的对象是盐化企业和城市规划区内、国(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无土源的砖瓦企业。

(二)整顿的主要内容

1、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监督、工商、电力等部门对勘查、开采的矿产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3)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产企业,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采矿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设施,查封设备等,杜绝无证开采现象。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1)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方案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照。

(2)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其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认真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

(1)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者是否一致。

(2)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

(3)核查矿产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况。

(4)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5)核查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是否将探、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探、采矿权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4、坚决关闭破坏、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

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秩序的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1)对禁采区和保护区内进行开采的矿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2)对严重污染环境、因开采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安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5、全面整顿砖瓦企业

坚持“布局合理、节约资源”的原则,对本区范围内的砖瓦厂进行清理整顿。

(1)对不符合保留条件、在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无土源的砖瓦厂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2)以前拟保留的砖瓦厂,未依法有偿取得采矿权、污染环境严重、破坏耕地、不符合墙改政策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3)各乡镇要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

(4)各乡镇要制订专项整治计划,在2014年9月底之前,要将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砖瓦企业实施关闭,拆除窑体等。所占用的土地及时予以复垦,达到增加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目的。

(5)符合保留条件的砖瓦企业,要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在耕地上取土制砖,涉及农田改造、平整土地的,必须经申请、批准后进行;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持证经营,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采矿权价款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有关规费。

6、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安全生产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否则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3)强化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各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7、全面整顿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区国土资源、经贸委、发改委、安监、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报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准入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或建议有关主管单位予以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产量、产值等问题。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不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等手段,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对探矿权的设置、审批,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向上级部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矿业权,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土地以及其它资源、技术设备陈旧的要限期淘汰;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产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砖瓦企业数量,扶持一批规模化、工艺技术先进、节约土地资源的新型墙体材料,切实扭转我区砖瓦企业乱采滥挖、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的混乱局面。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精神,全面实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中市场调节作用。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

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办理程序和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增强办案透明度,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年检、报告制度,建立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制度,有效地监管探、采矿权人的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情况。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完善矿产资源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

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开采区的管理和治理,建立本区矿产资源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和矿产资源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废弃矿区的环境恢复治理,通过市场机制,谁投资、谁受益。建立和实施矿产资源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产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工作安排

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按省、市政府的部署,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2014年4月底)

召开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进行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的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14年5月—2014年8月20日)

按照集中整顿的内容和重点,相关部门根据职能集中时间和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矿产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理清、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审批等违法乱纪案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整顿和规范的有关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各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在今年9月20日前切实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砖瓦企业,尽快拆除窑体和附属实施,复垦土地。

第三阶段:组织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9月21日-9月30日)

各矿产企业、乡镇在完成整顿规范任务的基础上进行自查自纠,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政府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14年10月—2007年6月底)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改和规范。着力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压缩矿产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采矿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完善市场配置以及相关准入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认真组织,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合作,确保我区顺利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