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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村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促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征地返还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政府在统一征地时,按征地总量10%比例留(返还)给被征用行政村集体的工业用地。
二、实施原则
在符合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遵循“集体开发、集体经营、集体分配”的原则,加快留用地的开发利用。
三、开发方式
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村级议事机构依法讨论决定。
留用地开发方式分工业标准厂房(物流仓储)和商住两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各行政村因地制宜选择确定。开发项目应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管理。
四、支持鼓励政策
(一)按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后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物流仓储)等工业性项目的:
1、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提高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标准不变。
2、项目报批相关税费实行优惠。先按规定予以收缴,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市本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自开发项目投入使用起,五年内因物业出租产生的相关税收实行先预征收,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集体经济组织。
4、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物流仓储)达4层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参照《关于鼓励企业改造低效厂房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实施意见》奖励标准,由市财政按照建筑面积第4层100元/㎡、第5层及以上200元/㎡给予奖励。
(二)转商住后开发建设的:
1、符合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办理工业用地供地的,可参照文件精神,申请转商住用地开发利用。
未办理工业用地供地的,在补缴204元/㎡的工业用地出让金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商住用地出让手续。
2、开发项目容积率不高于1.6(含1.6)的,按照市第5号公告基准地价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高于1.6的,须以5号公告基准地价为基础,对容积率修正后按标准缴交。
3、按规划开发建设的,由市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65%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及按政策规定许可开支的科目。
五、其他事项
(一)开发区各办局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加强服务和管理,切实把留用地开发好、利用好。同时,对留用地转商住的,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二)各行政村对留用地的开发,村干部要切实担负责任,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书等相关权证的产权人、转商住的挂牌出让对象等,均明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未批先建,未竣工验收前不得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不得私分到户。项目竣工后分割转让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并依法交纳相关税费。
(四)被征地农户对留用地开发项目产生的收益享有支配权利,其收益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由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