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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就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意义,全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深化思想认识。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地户籍城乡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三)确立目标任务。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带动就业大的创业型街道(镇)。通过健全和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人员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放宽信贷扶持。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对本地户籍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财政给予6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
(二)加大社保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市户籍残疾人员、农民等事项给予税收优惠。
(三)实行税收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军转干部及家属、本市户籍残疾人员等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不同对象分别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行开业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列支。对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创业者创业成功率
(一)加大培训力度。对创业扶持对象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需要的创业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要推动驻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汰劣。注重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
(二)建立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创业实训功能和作用,在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创业实训项目,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对经创业培训后的户籍学员在实训(见习)基地进行创业实训(见习)的,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训(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实训(见习)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学员综合保险费等项目支出。
(三)建立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在各类创业园建设、新城建设、市场建设过程中,要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经评估后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补贴。对本地户籍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区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介会和网上信息等方式畅通项目信息渠道,改进咨询服务方式,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推介、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依据项目转化成功率由政府购买服务。
(五)拓展信用社区。加快建设一批创业信用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将创业信用社区建设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街道(镇)活动有机结合,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六)强化跟踪服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七)提供专业指导。巩固和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通过创业咨询服务热线,采取专家门诊、集中答疑、电话咨询、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创业项目推介、小额担保贷款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八)强化创业互助。在区级层面建立创业者交流互助平台,通过成立创业者互助协会等形式,加强创业者间的互动、互助,便于政府部门、专家志愿团集中进行辅导和援助,为初次创业人员或在创业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或问题的其他创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援助途径。
四、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区、街道(镇)要相应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作为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创业型街道(镇)的评选标准。
(二)强化资金保证。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区财政要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配套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街道(镇)等创建活动,选树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增强创业理念,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工作考核。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已列入市政府重点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落实资金,精心组织,创新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