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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三无”对象(包括原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着力抓好“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三无”对象供养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提高“三无”对象的生活质量,为加快建设和谐、幸福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均按照城乡一体化标准,享受区统一核定的供养标准,供养经费由市、区两级保障。
2、分类管理的原则。“三无”对象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养老机构负责,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镇)和受委托的扶养人负责。
3、自愿选择的原则。“三无”对象供养方式和供养场所选择尊重供养对象本人意愿。对自愿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的供养对象,在各镇、街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计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安排入住。
三、“三无”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核销
(一)“三无”供养对象的认定。“三无”供养对象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三无”供养对象的审批
1、申请。由居民本人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居(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居(村)民本人身份证、户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等。
2、公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经评议和公告后无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填写《“三无”供养对象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三无”对象的供养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享受“三无”对象供养待遇的,向申请人免费颁发《“三无”对象供养证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进行复核。
(三)“三无”供养对象的核销
“三无”供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三无”对象死亡的。核销程序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三无”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其供养待遇,核销其《“三无”对象供养证书》。各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将“三无”对象供养纳入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三无”对象供养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每半年对“三无”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四、“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经费渠道
(一)供养标准:区每年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当年“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2011年为每人每年7450元),供养经费除市财政对“三无”对象核拨的低保补助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重大节日期间,各街道(镇)和社区(村)应对本辖区“三无”对象进行走访和慰问补贴。
(二)经费渠道:“三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三无”对象供养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集中供养的,经费直接拨付“三无”对象供养服务机构掌握使用;分散供养的,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三无”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个别分散供养对象,由于智力、精神等原因本人难以妥善保管供养经费的,可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指定的挂钩帮扶人代管,但必须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五、“三无”对象的供养方式
目前,我区的“三无”对象以街道(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分散供养为辅;到2012年区社会福利中心建成运行后,实行以区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为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分散供养为辅的供养方式。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三无”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要依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定期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
六、切实解决好“三无”对象的医疗、丧葬问题
“三无”对象的医疗和丧葬问题,按照《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市区居民丧葬免费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待遇,其它事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