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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职工建房、购房资金困难,促进住房分配体制的转变,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2月2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牢牢把握以民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坚持“扎实、稳步、有序、高效”的工作方针,在县域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福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政、人事、城建、劳动、统计、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责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县管理部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咨询,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归集、缴存、支取、保值、归还等业务管理。
三、实施范围
凡驻祁县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民办的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施办法
(一)缴存
1、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据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职工录用、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所有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低于5%的比例计算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同等比例提供资助,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一起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为职工个人所有。
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县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财政局代缴代扣,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分别按发放比例代缴代扣。单位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代扣代缴协议,并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国家规定计算利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逾期不缴或少交,逾期不缴或少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①县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②县财政补贴单位按补贴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5、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①行政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补贴。
②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补贴。
③企业:岗技工资加补贴。
④集体企业、外商企业、股份制企业:按现聘岗位工资。
(二)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工资性的一种长期的职工住房储金,是住房贷币化主要组成部分,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严格按照《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缴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⑦其他特殊情况需支取的。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三)监督
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主动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②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③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升到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抓在手上,高度重视,积极实施。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建档建帐,认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
(二)扩大宣传,加强督查。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培育职工的维权意识,提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主动出击,上门宣传,促进各单位尽快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扎实工作,加强协调。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严的系统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导作用,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对推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研究,积极协调解决。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惠泽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以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契机,全面推进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强化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扩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规模,努力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改善我县广大职工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