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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上市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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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上市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大力推进我县企业上市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加快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快速扩张企业规模;有利于提升我县对外形象,提高县域经济实力,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维护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县企业融资主要沿用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手段十分单一,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仍处于空白状态。资金紧张直接影响重点项目的实施,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上市融资的道路。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当前资本市场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立足县域经济实际,以优势产业为重点,以优势企业为突破,大力培植上市资源,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尽快把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奋斗目标。从2008——2012五年时间内,培育5户具有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进入我县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从2008——2010三年时间内,扶持和促进1——2户在同行业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玻璃器皿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其它上市公司对我县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并购重组,促进骨干企业上档升级。

三、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研究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局,履行县上市办的职责,负责推进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企业上市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视力度,在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四、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建立上市企业资源库。选择我县主导产业中管理水平高、产品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且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建立企业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步伐。目前,我县仅有一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组织结构明显滞后。既要积极引导资产规模较大、项目前景较好、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又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前期准备。

(三)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指导。要从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中,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企业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做大做强主业,增强

核心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为上市打好基础。

(四)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坚持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并举,主板上市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并重,根据企业特点和资本市场要求选择上市渠道。同时,要十分注重吸引国内上市公司落户我县,并购、重组我县企业,鼓励我县企业与其他上市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

五、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拟上市公司,是指经县上市办确认,具备基本上市条件,有明确的上市目标,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一)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契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

(二)拟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对企业申请上市前期费用,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银行给予支持,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规定予以担保。

(三)拟上市公司将原占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县财政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余额的9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拟上市公司自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上市程序(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

(五)拟上市公司根据要求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需补缴所得税的,县财政按实际补缴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专项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费用。

(六)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经县上市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同时,企业完成上市后,奖励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20万元。对注册地不在我县的上市公司,按投入我县资金数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七)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上争取各类扶持资金、发展资金、专项资金、投资资金、配套资金和国债项目时,要优先支持拟上市公司。

(八)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举办上市融资推介会、拟上市公司培训、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聘请专家顾问及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