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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是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的重要途径,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扶持农民就业创业,引导农民致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生态环境一流,文化底蕴深厚,田园风光优美,发展乡村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乡村旅游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为目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发展思路,科学规划布局,突出地方特色,以建设旅游强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A级乡村旅游点和星级农家旅馆为重点,加快构建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使之成为旅游产业发展新的亮点和增长点,为我省绿色崛起和旅游产业大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引导扶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支持农民和各类经济实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发挥社会资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作用。
(二)科学规划、持续发展。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规范经营、持续利用的要求,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推动乡村旅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挖掘原生态和原生文化资源,突出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特色风貌,突出以森林、湿地、荒漠等自然景观与森林生态文化结合的特色功能,增强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整合资源、融合发展。树立大旅游、大产业的发展理念,充分整合农村、农业、林业、旅游、文化等资源,实现差异对接、优势互补、合理组合,构建功能完善、形式多样的产业布局,推动乡村旅游及其他旅游业态融合发展。
(五)创新机制、提升效益。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新观念、新思路、新机制,不断创新旅游发展模式和经营机制,完善投融资体制和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和旅游经营者的积极性,推动乡村旅游扩大规模,提升层次,提高效益。
三、发展目标
用五年时间,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一批示范景区,培育一批精品目的地,打造一批精品线路,培养一批高素质从业人员,开发一批有地方特色的绿色旅游商品,丰富和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和产品体系,全面提升全省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到2015年,全省乡村旅游接待人数1.1亿人次,旅游综合收入806亿元,带动直接就业48万人,间接就业240万人。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规划。健全和完善乡村旅游规划体系,加快编制《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积极组织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农业、林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要强化规划执行力度,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二)加强开发保护。要加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保护,保持特色风貌以及当地居民良好的社会风尚,做到“一村一品”,不盲目跟风、重复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施工行为。乡村旅游景区(点)内的污水、烟尘、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必须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切实做到旅游开发和环境资源保护均衡、持续发展。
(三)改善基础设施。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林业和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整体布局,着力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状况;大力整治村容镇貌,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的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乡村旅游景区(点)房屋外观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改善旅游区(点)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条件;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舒适性。
(四)创新旅游产品。要积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挖掘文化内涵,突出乡村特点,发挥森林养生和生态文化功能,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健身和养生等多样化需求。
(五)强化宣传推广。加强乡村旅游目标市场的分析和定位,建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旅游宣传促销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媒介,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实现产品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支持和鼓励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定期建立信息制度,引导理性经营、理性消费,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六)健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省乡村旅游点质量划分与评定》标准,完善《省旅游强县标准》和《省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制订《省农家餐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省乡村旅游服务规范》等系列标准,对乡村旅游区点、食宿娱乐、游客中心、购物场所、安全设施等进行规范指导,提升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水平。
(七)发展旅游商品。积极支持和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农民和林区职工依托当地的特色资源,兴办旅游产业,设计和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服饰、手工艺品、特色食品、绿色食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一家一艺”、“一林一色”。推动农林副产品加工和旅游商品生产的分工,逐步完善乡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体系,提升产业化水平。
(八)强化行业管理。鼓励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在原料采购、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市场营销、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发展和管理协调长效机制。
(九)加强示范引导。积极创建一批旅游强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A级乡村旅游点、示范旅馆、示范餐馆、示范购物场所以及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示范企业,对验收达标的实行统一管理。鼓励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鼓励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县和村镇创建中国旅游强县、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鼓励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对创建成功的优先安排项目发展资金。
(十)强化人才培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力争建设一支精于管理、善于经营的乡村旅游管理队伍,一支具有国际战略眼光、深谙当地实际的乡村旅游营销队伍,一支素质较高、服务优良的乡村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通过送教上门、办培训班、组织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强旅游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地要重点开展对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将导游员、接待服务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并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项目补助标准给予技能培训经费补助,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项目投入。各地要将发展乡村旅游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布局,充分利用规划、扶贫、环保、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支持政策。发改、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扶贫资金等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倾斜。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实行收费优惠。对新开办的乡村旅游项目,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免收办证费用。对3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旅馆免收标牌费,用电实行比商业用电低0.1元/千瓦时的价格,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
(三)实施用地支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鼓励开展乡村旅游规模经营。乡村旅游企业经营用地应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加快推进重点乡村旅游地区经营用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涉及乡村旅游产业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通过发放惠农卡、大额农户贷款、生产经营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形式,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乡村旅游所需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补助的范围。加大对农户、林区职工经营乡村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按照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旅游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推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办法,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乡村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乡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设施以及交通运输等的建设和经营。
(五)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乡村旅游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乡村旅游工作给予支持。发改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把乡村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财税部门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旅游部门要会同发改等部门做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营销;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部门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指导、扶持和培育主导产业,建设生态农业,美化优化农村环境;林业部门要加快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并结合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改革,完善林区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改、旅游等部门调查掌握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着力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城市到旅游区(点)的公交线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旅游特色村和林区房屋外观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会同文化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扶贫部门安排的相关扶贫项目和资金要向发展旅游的贫困村镇予以倾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创意策划旅游演艺产品;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协同旅游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水利、电力、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区(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等建设。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