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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发展担保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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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发展担保意见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担保中心的功能,提高融资担保能力,缓解我县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工业园区主导产业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资金缺口,经研究决定,在原县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基础上,组建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提高其融资担保能力,扩大融资担保范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搭建融资担保平台

1、组建“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中心属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国资局)的监督。县民营经济服务局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中心法人代表和组成人员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2、原县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不动产等一并归入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管理,作为担保贷款的优质资产抵押物。同时增加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心注册资金共为4026万元,实缴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调度到位,并由中心和协作银行共同负责向上级审批单位提出申请,予以资质确认。

3、为进一步提高中心融资担保能力,做大担保基金总量,把土地作为中心有效抵押资产,即政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或新增已报批的土地中拿出100—200亩的商住用地,按商住用途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选址红线图,以公开出让方式给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国土局根据需要发给若干个土地使用证,然后对其进行地价格评估。担保中心按不同企业的贷款需求,用相应价格的土地为企业进行担保抵押。

二、建立规章制度,依法规范运作

担保中心在取得上级批准的担保资质授权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金融政策规范运作,同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量尽快地为企业解决融资需求。

(一)规范运作模式

1、采取注册资本金作为担保的运作模式为:

①中心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协作银行。

②中心以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为企业贷款担保。协作银行按实缴资本金的7倍以上(含7倍)的比例进行总量授信,但单笔贷款不超过注册资金总额的15%。

③受保企业必须符合协作银行贷款的相关要求。

④申请贷款的企业在所有资料办齐后,200万元之内,银行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200万元以上,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上报手续。

2、采取土地作为担保物的运作模式为:

①经济发展担保中心用中心名下的土地为企业贷款作抵押担保。协作银行按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60%的比例放贷。

②受保企业必须符合协作银行贷款的相关要求。

③申请贷款的企业,在所有资料办齐后,200万元以内,协作银行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200万元以上,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报批手续。

④签订抵押合同前,担保中心要取得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土地担保抵押文书。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在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证。

3、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申请贷款企业可以由担保中心向银行推荐,也可由银行向担保中心推荐。具体工作流程为:一般应为企业向中心(或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中心向银行推荐(或银行向中心推荐)——银行签署意见后,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中心写出评估报告分别送交申贷银行和资金监管委员会——监委会同意担保——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担保中心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申请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二)建立规章制度

1、建立贷款反担保制度。要求贷款的企业,必须向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实行反担保。被担保贷款的企业的厂房,机械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并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剔除企业一切欠款以外,其贷款的额度,控制在固定资产评估值的50%以内。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可以用企业的抵押物进行偿贷,确保经济发展担保中心的担保基金安全。不能完全偿贷的,则追加受保企业股东的股权作抵押,并由受保企业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健全信用考核制度。会同协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的有关程序,深入考核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等到方面情况。

3、建立贷款限时归还制度。要求贷款的企业,贷款的时效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必须及时归还。

4、建立贷款企业参股制度。受贷企业按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要将贷款金额的10%予以参股。

5、建立奖惩制度。

(1)对协作银行:

为调动协作银行积极性,明确惩罚办法,具体参照府办发(12)号文件执行。

(2)对放贷企业:

①对按时还贷信誉好的企业给予优先担保。

②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担保额度。

③对逾期还贷或久拖不还的企业,取消为其担保资格,并依法进行起诉。

三、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决定组建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工商局、民营局、房管局、招商局、规划局、开发区、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协作银行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监管会代表政府对经济发展担保中心资金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资金运作。监管会的监督工作情况每年向县人大汇报一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县财政局(国资局)要加强对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环境建设,为受贷企业办理贷款卡,协调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县银监办要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对中心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次年2月份拿出并向县委、人大汇报。县监察局对担保全过程进行监察,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县民营局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好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县开发区、招商局、物价局、审计局要做好招商企业的建档工作,并协同中心搞好对贷款企业的资产调查核实工作;县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要做好相应的协调与配合工作,为中心担保过程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协作银行要履行好各项职责。经济发展担保中心,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担保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