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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殡葬监管试行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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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殡葬监管试行意见

近年来,全县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各乡(镇)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乡(镇)土葬问题时有发生,火葬率有所下降。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殡葬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坚决遏制土葬回升势头,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殡葬改革是整个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群众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乡(镇)民政、司法、公安、经管、妇联、城建、林业、土地、财政等部门组成。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特别是火葬率较低的乡(镇)要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强力解决土葬问题;火葬率较高的乡(镇)要认真总结经验,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反复性,完善制度和措施,常抓不懈,巩固和提高已有成果。

二、建立信息网络,切实发挥管制作用。县级以民政局为主,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人口死亡和火葬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乡(镇)由主管领导负责,民政助理负责综合协调本乡(镇)计生、统计部门,及时上报本乡(镇)死亡人口情况。乡(镇)派出所要随时掌握死亡人口情况,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村级由村文书负责,协调村医及时上报各村死亡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村委会进行查处。县、乡(镇)、村要真正建立起完整的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的管理网络,达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实现殡葬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和时效化。

三、依法行政,切实达到教育警示作用。按照市政府8号令的规定“应该实行火葬而不实行火葬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县民政局是处理土葬问题的执法主体,对土葬的处罚要由县民政局下达《民政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程序依法行政,各乡(镇)要给予密切配合。严禁乡(镇)、村自行处罚,以罚代化。对于土葬的丧户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严格防范出现新的土葬。对于个别不听劝阻、执意将尸体违规土葬,造成恶劣影响的丧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国家政令的严肃性。

四、以思想教育为主,加强服务职能。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我县丧葬习俗的特点,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出现死亡人口的第一时间,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会同村干部到丧户家中,送达《遗体火化通知书》,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跟踪丧事的全过程,随时掌握动态,搞好服务,体现人文关怀,把土葬问题解决在荫芽状态。

五、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县、乡(镇)、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发生土葬的,除责令其自行起尸火化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处理。乡(镇)要与村干部签定殡葬管理责任状,与村干部工资挂钩;县政府对乡(镇)实行奖惩责任制,对发生土葬的乡(镇)出现一例罚款2000元,从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奖励殡葬管理工作先进的乡(镇)。

六、强化绩效考评,切实检验工作成果。县政府把殡葬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县民政局要依据各乡(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评估方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考评,如实反映殡葬管理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