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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政发〔〕2号)精神,壮大温泉旅游经济,加快我市温泉旅游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发展我市温泉旅游产业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交通条件更加便捷,国民保健意识普遍增强,可自由支配时间明显增多。因此,以休闲度假、康乐健身为目的的温泉旅游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旅游产业新的发展方向。
温泉旅游是具有现代旅游特征的高端旅游产品,具有低碳环保、疗养保健、持续消费等特点。大力发展我市温泉旅游产业,对于丰富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市场,满足旅游需求,加快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我市温泉旅游产业的任务和目标
要大力推动我市温泉旅游精品、温泉旅游聚集区、温泉旅游小镇建设,促进我市温泉旅游产业实现高品质、国际化、品牌化和集聚化,带动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冰雪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快速发展。到2015年,全市力争建设2个温泉旅游聚集区、6个温泉旅游小镇,培育8个投资超10亿元的重点温泉旅游项目,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温泉旅游城市。
三、建立温泉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为加快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成立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温泉旅游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关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市旅游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温泉旅游专项规划,并指导有关地区编制温泉旅游专项规划。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对温泉旅游项目的审批、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温泉旅游项目落地服务“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审批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协调机制,简化程序,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
四、推进温泉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一)根据我市温泉旅游资源分布情况,以棋盘山开发区、于洪区、北新区、苏家屯区和新民市为温泉旅游重点发展区域。大力培育于洪温泉旅游聚集区和新民兴隆堡温泉旅游聚集区的发展,加快建设棋盘山温泉谷、于洪小韩村、北国御、苏家屯白清寨、新民兴隆堡等温泉旅游小镇建设。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温泉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招来大企业,引进大资金,打造大品牌。重点发展的温泉旅游项目要优先列入招商计划和市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起点、高定位、高配套开发温泉旅游项目,实现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
(三)重点发展的温泉旅游项目可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国家计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市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温泉旅游聚集区优先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优先使用中央、省及市专项投资政策。重点发展的温泉旅游项目,其基础设施建设可优先配套。市交通局等部门要重点支持连接温泉旅游区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温泉旅游聚集区交通引导服务设施的投入,对一般公路沿线3A级以上、高速公路沿线4A级以上的温泉旅游区设置出口指引标识。
(四)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温泉旅游企业,可享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价格。
五、完善有利于温泉旅游产业发展的规范体系
(一)市旅游局要会同市质监局制定《市温泉旅游服务规范》、《市温泉旅游设施标准》和《市温泉旅游酒店评定标准》等相关制度文件,不断提高温泉旅游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打造温泉旅游的品牌。
(二)有关地区要指导各温泉旅游区完善接待中心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统计指标、交通指示、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和宣传资料。鼓励温泉旅游企业开展主题文化娱乐活动,开发温泉旅游特色商品,丰富温泉旅游文化内涵,促进温泉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温泉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通过国际国内合作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联手办学等方式,培养温泉产品研发、旅游营销策划、温泉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为发展温泉旅游产业奠定人才基础。可按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引进专业人才。
六、实行有利于温泉旅游产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优先保障温泉旅游聚集区、温泉旅游小镇温泉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涉及温泉旅游项目,市和区、县(市)政府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温泉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出让的,可以优先审批出让方案,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发展温泉旅游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审批程序。
(二)凡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和废弃矿区开发的温泉旅游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可一事一议。使用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并作为温泉旅游项目组成部分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承包经营,实行土地使用50年不变。
(三)温泉旅游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符合国家规定使用用途的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规划国土局要帮助协调温泉旅游项目的矿权设置等问题。
七、加大对温泉旅游项目投融资支持
(一)有温泉旅游资源的地区要加大对温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温泉旅游聚集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对纳入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温泉旅游精品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温泉旅游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温泉旅游区增设服务网点和终端机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消费服务。鼓励和支持温泉企业通过公开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渠道进行直接融资。对完成上市融资的企业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的金融优惠政策。
(三)温泉旅游重点区域应当建立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国资、房产、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温泉旅游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四)对全市旅游产业具有重大拉动作用、地方税收贡献突出的温泉旅游建设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推介其旅游产品和精品线路,对温泉旅游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扶持。对“绿色”温泉企业加大财税减免。对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自使用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对温泉开发项目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温泉旅游产业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地下温泉资源环境安全,建立可持续开采体系。凡在我市经营的,已采用太阳能、风力发电、生态循环系统等环保新能源、新技术的绿色环保温泉旅游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