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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天然气工程建造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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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天然气工程建造意见

为确保我市LNG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的要求,遵照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就我市LNG项目建设及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LNG建设项目业主责任与义务

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由市(区、县)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业主单位承担所属地的LNG项目建设任务,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市(区、县)应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尽快确定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筹集资金,建设天然气中心气化站、市政燃气干管及小区庭院燃气设施。

(二)建设单位应依据所在地的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地产项目及商业、公用、工业用气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方案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负责气化站、市政燃气管线的安全维护;负责终端用户(居民、商业、公用、工业)的点火供气、用户服务、安全运营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每年不低于两次对终端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加强燃气用户的安全教育,燃气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工程建设

(一)民用住宅

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自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起:

(1)凡在市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项目,在申报立项时须包含管道燃气工程部分。

(2)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时,必须包括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3)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包含管道燃气专业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燃气专业列入监督范围。

(4)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总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房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核实该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纳入工程造价,不得再向住户另外收取此项费用。

(6)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的管道燃气设施。

2、在建住宅工程

在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均须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在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其合同约定履行。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居住建筑在年底前,应逐步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居委会应与管道燃气建设单位密切配合。

(2)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建设单位应尽快制订计划和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开发、改造。

(二)公建、商业用户

1、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能源项目,应当选用管道燃气,不得新建燃煤燃油设施。凡已立项的,但尚未动工或基础尚未完工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管道燃气专项报批。

2、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以燃煤、油为燃料的公共、商业建筑,须在年底前改用管道燃气。市环保、质监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

3、凡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须以燃气为燃料的高层公共、商业建筑,应采用管道燃气形式,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应于年底前完成改造。市消防、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

(三)工业用户

1、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气项目应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2、对现已使用LPG、柴油和重油做燃料的工业窖炉(锅炉)应采取积极措施,限期于年底前整改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从而在年改用天然气,具体由市经贸委会同环保、质监部门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有关费用优惠措施

为了尽可能降低LNG的单位成本,使LNG的售价达到或接近城市居民和用气企业可承受的水平,在LNG工程建设期间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应给予优惠,以鼓励企业投资城市基础事业,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降低LNG售价。对下列有关费用予以优惠:

(一)城市管道燃气(LNG)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的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提供,收费从优。

(二)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工程中,压力管道监检费、竣工测量费等相关费用予以优惠。

(三)城市管道燃气(LNG)项目所需征地,比照当地市政用地设定条件,以挂牌或协议出让。

(四)其他有关税费,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成本价加适当管理费的原则,实行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或免的按最低标准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