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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节能目标达成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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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节能目标达成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政文〔〕19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特别是去年第三季度以来,全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等指标的下降速度明显放缓,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为此,国务院、省政府对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以来,我市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能耗总量呈现出明显的反弹迹象,随着合成革、冶金等项目的陆续投产、达产,节能减排工作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里下达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综合应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年全市单位GDP(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3吨标准煤/万元,全面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3%的目标;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23万吨以内,SO2(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为1.16万吨以内,其中非电力SO2排放量控制在0.96万吨以内,电力行业确保大唐电厂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9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目标责任,强化问责制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指标管理,认真执行省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市里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节能减排办近期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综合评价考核情况和年上半年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布和通报。今年底,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考核。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好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享受国家财政相应扶持性政策的资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38号)精神。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年耗能3000吨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新上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控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乱上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精神,结合产业特点,加大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力度,年要淘汰关停废水治理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的纸制品生产线。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省里《关于公布我省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确定的我市192家建筑饰面石材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处理淘汰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电业局)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

要充分发挥技术、设施对节能减排的支撑性作用,抓紧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项目,尽快形成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年,在节能方面,要切实增加节能改造的投入,组织实施一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节能、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等十大重点领域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节能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同时认真做好已申报的国家、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年全市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确保达到项目目标节能量。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如期发挥效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在减排方面,加快实施减排工程。污水处理厂未建成的寿要加快建设,确保在8月底投入运营;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市区、福鼎、福安、霞浦、柘荣、古田、屏南、周要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系统,提高进水负荷率和进水浓度;进一步完善污水厂配套设施并加强调试管理,充分发挥污水厂减排能力;进水超负荷的贵岐山污水厂、福鼎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第二期建设进度,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切实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实施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工程。全面加强大唐电厂和其他企业自备小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管理,确保有效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要切实加大对节能减排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引导民间投资开发建设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责任单位:人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五、抓好重点领域、流域节能减排,控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进一步强化工业节能减排,以电力、铸造、建材、合成革、造纸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减排科研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节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和合成革、造纸、制药、食品等重点涉水污染行业监管力度,已经实施深度治理的要确保稳定运行,持续减排,并抓紧实施进一步深度治理工程;未完成深度治理工程或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加大合成革行业整治力度,全面实施清洁生产、落实废水分流分治、实施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等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合成革行业污染现状,促进行业整合提升。同时,加强环保“三同时”检查,对未经审批或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的项目责令停建停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取缔关闭。(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监管,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加大对施工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好竣工验收关,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组织实施太阳能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认真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要求。(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准入制度,优化运输组织,促进运力结构调整;组织重点企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积极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标准体系,实施能耗定额管理;组织开展公共机构空调、电梯和照明灯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一批示范工程。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年下降5%。(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支持军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支前办)

认真贯彻市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交溪、霍童溪、敖江古田段、江古田段、蕉城七都溪等“两江三溪”的水污染防治,促进重点流域污染负荷进一步减轻,使重点流域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扎实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进一步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重点用能企业要将节能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能源管理。组织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培训,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企业节能监测、能源审计和节能技术、管理诊断工作。(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组织重点用能企业按照国家已颁布的22项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我省制订颁布的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开展对标活动。(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质监局)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组织开展低碳技术的研究。加大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和“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招商力度,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适时修订和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列入国家、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优先列入市政府采购清单。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时,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工作,今年计划推广高效节能产品50万只,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照明全面采用高效照明产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节能十大重点工程、节能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对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积极开展省控200家重点用能企业主要能源品种的消费计量数据在线同步监控和采集。(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贸委)

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用电高峰期供电方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缩小电网峰谷负荷差。(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电业局)

九、强化政策引导,落实价格财税政策

全面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加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对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坚决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978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电业局)

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业设备的企业,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若当年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等税收政策,对销售符合政策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分别对应实行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

十、完善监测服务体系,加大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力度

建立和完善全市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节能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完善节能监测设备,提高节能执法和服务水平。整体推进环保监测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在线监控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和验收、数据应用工作,增强在线监控的准确性和法定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强化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排查,检点用能企业能源岗位配备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并实施的22个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配合省里开展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对超标准耗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组织实施重点能耗企业能源计量、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建设局)

加强日常减排项目核查,对各地存在的问题和进展缓慢的减排项目及时进行通报,责成限期整改。加密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频次,勤罚,推动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监督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关停淘汰措施切实落实。对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等问题,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强化统计、计量,做好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工作

夯实能源统计基础,认真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落实好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加强节能减排的检测分析。做好能源统计计量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国家强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按照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质监局)

做好节能减排预警预测,贯彻落实省里出台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开展节能目标年度中期评估,第三季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确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减排企业按序时进度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节能减排工作的各个平台,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与技能,推介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倡导节能环保新理念,建立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继续加大节能教育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培训。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系列和专题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宣传节能环保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资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经贸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进一步发挥各级节能、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指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