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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区城市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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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区城市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市容管理

(一)凡市区内的建筑物和各类公共公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城市有关管理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设置。市区内主要道路(署前路、环城路、南环路、八一五路、东路、富春路、天湖路、万安路、薛令之路、塔山路、福路、北湖滨路、南湖滨路、东湖路、鹤峰路、蕉城南北路、川路、侨兴路)等临街和市区河道两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市区主要道路的临街和市区河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并按规划要求进行立面设计、装修和设置并使用灯光夜景设施。

不准随意搭建雨棚、破墙开店或封闭阳台;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平台等处搭建、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禁止在市区环岛栏杆及街道两侧栅栏、绿篱、树杆上凉晒衣物和吊挂其他杂物;禁止向市区河道倾倒垃圾、污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因建设需要在街道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市区市场外摆摊设点、经营早市夜市,实行定点、定位、定时经营,要求做到摊架、遮阳伞统一制作,摊点摆列整齐,经营人员衣冠整洁,商品摆放美观有序,扫把、畚斗、垃圾桶、塑料袋等卫生器具配套齐全,摊位周围卫生整洁。经营中随时清扫,把垃圾装袋后倒入垃圾箱,收市后,清洗场地,必须保持摊位及附近地面的清洁卫生。早市应在政府机关早上上班前收摊,夜市应在晚上7时后摆摊。

(四)通讯、电力、燃气、广播电视及其它管线部门应规范线路安装,市区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上的各类工程管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架设,并定期进行线路检修。

(五)临街单位、饮食店和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道直接排放油烟、废气、灶台不得外露,不得设置于店门朝街位置,不得乱排、乱倒污水;禁止在市区主街道经营的服务性行业使用蜂窝煤、煤球;销售有包装的冷饮等食品应及时回收包装物;经营瓜果、糖蔗、蔬菜等应及时清理摊点周围的果皮、菜渣、污水等。

(六)进入市区和在市区行驶的各种交通工具应保持车体完好、外观整洁。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运输建筑材料、渣土、垃圾等散装物和液体等的车辆需进出市区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凡清掏下水道和河道的污泥应随即清运。

(八)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做到:

1、开工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及处置有关手续;

2、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3、临街施工作业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栏(围墙);

4、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5、工地出口处路面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

6、建筑废水应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排水沟。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九)城区主干道两侧已开设的水泥店、洗车场、板材厂、钢材店、铁器加工店、木料店、碾米厂、修理摩托车、自行车店铺,要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行人过往,不符合要求的,环保、卫生、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二、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区全面实行垃圾袋装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并扎紧袋口,就近投入垃圾房、垃圾桶或指定时间放在指定地点。

(二)沿街单位、商店和住宅都应自备扫把、畚斗、垃圾桶、塑料袋等卫生器具,按照规定的区域落实“门前五包,门内达标”责任制。

门前五包内容包括:包卫生清洁、包店容美化、包门前绿化、包无乱停车辆、包无占道堆放;门内达标指门内四面整洁、物品堆放规则整齐。“门前五包”由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管委会指定的管理部门与各沿街单位法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并加强日常性、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未落实责任制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批评并责令责任人整改。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五包,门内达标”的检查监督,经常通报执行情况。

(三)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1、城市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按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

2、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3、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4、车站、体育场、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或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

5、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并要设置洗车台,禁止将泥土带到路上。

6、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清障清淤,并协同相关部门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

7、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或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

8、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即产即清。

9、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10、开挖道路或者进行工程建设,对产生的妨碍居民生活的垃圾、粪便进行清运时,施工单位必须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协商清运办法,不得积存。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或者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及时清运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四)公共交通车辆应自设卫生容器,车上废弃物应清理到垃圾箱内,禁止随地抛撒、排放。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货运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路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市区(含河道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散各种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不得在垃圾箱内焚烧物品。

(六)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珠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八)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三、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一)严格按照《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禁止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牌。

(二)禁止不按指定地点在市区悬挂横幅标语、条幅广告。

(三)禁止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乱喷涂、乱张贴(牛皮癣)电话号码将依法处理。各类小广告应张贴在指定的张贴栏内。

四、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①剥、削树皮和挖树根;②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的拉直钢筋;③掐花摘果、折枝;④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⑤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⑥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⑦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⑧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⑨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古树名木。违者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负有保护责任。因施工活动损害园林绿化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赔偿。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不得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公路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填充人行道边沿;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④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⑤距交通信号灯三十米内不得设置广告牌、广告灯具;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遮挡交通信号的物体或者与交通信号颜色、式样相似的标牌、灯具;⑥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修复。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蕉城南北路主车道占用或挖掘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审批。

六、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一)市区内的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规则。

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应当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违章超车、闯红灯、违法停放、不按道行驶、违法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行人、非机动车应各行其道,禁止随意横穿公路、闯红灯行走。驾乘二轮摩托车应戴符合国标的安全头盔。

(二)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禁止通行、单向通行、限时通行、禁鸣喇叭等交通管理措施,具体交通管制路段由交警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货车、农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拖拉机禁止驶入市区,如工程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经交警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市区道路不准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机动车辆需在市区内临时停放的,须在批准的停车场(含临时停靠点)内依次停放。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需临时停放时,须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

严禁公共汽车、面的、出租车随意在设定的停靠站(点)以外的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面的、出租车在站(点)停靠即停即走,严禁在道路上违法乱掉头。长短途客运车必须在站、场内上、下客,严禁道路上临时停靠,随意兜揽客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管理设施。损坏交通管理设施的,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城市各种客运车辆的投放应根据城市道路的承载能力,本着公交优先、其它车辆为辅的原则,有计划组织投入,避免盲目无序地发展。

(六)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开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站牌、站点的设置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察看形成共识后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交车车辆的投放审批,负责公交车辆的运营管理。

七、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一)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在市区一定区域创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环境优化区域,具体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四)禁止在市区使用燃煤锅炉,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五)市区内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并规范排污口,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并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排污。

(六)市区内单位及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接入城区污水管网,禁止向市区河道直接排放。

八、加强宣传教育

(一)街道、居委会(村)和各单位要加强社会公德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城市管理意识,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养成良好的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习惯,不得妨碍、阻扰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本《意见》。

九、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一)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城管委),作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领导机构,下设专门办公室,挂靠市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城建、规划、工商、交警、环保、水利、交通、电业、卫生、环卫、园林、城建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城建监察部门负责市容市貌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环卫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沿街店面乱排污及摩托车维修、板材加工、水泥店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整治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设管护;蕉城区、东侨管委会水利部门负责城区河道、东湖治理;交通、交警部门负责营运秩序、交通秩序;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规划部门负责违章建筑、违章搭盖的查处;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行业及饮食店的卫生管理;民政负责精神病人、乞丐的收容遣送、殡葬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鞭炮销售、燃放管理;房管部门、所在街道负责住宅小区规范管理。

(三)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文明执勤、秉公执法。对于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