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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乡村劳动力转移试行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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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乡村劳动力转移试行意见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提出的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加快向第二层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将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强山海劳务协作,努力开拓市外、境外劳务市场,不断拓宽劳动力转移渠道;降低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门槛,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收费,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质量,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有利条件;变被动应付转移为主动服务转移,变农民自发性、盲目性转移为有组织、有秩序转移,变有限的农业内部转移、就地转移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逐步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农民有序流转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新格局。

2、目标任务。全市每年要新增加转移农村劳动力7万人,占现有农村总劳动力5.8%,其中市内各地转移5.5万人,占总劳力4.6%,市外、境外劳务输出1.5万人,占总劳力1.2%。各县(市、区)按照以上转移速度,明确各自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任务。周、屏南、福鼎三个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要高于平均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重下降到25%以下。同时要实现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制定落实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降低进城门槛。积极推行农村人口成建制转为城市户口,把符合低保条件并完全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放宽对农村人口迁移的限制,凡在本市城镇就业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和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其子女就业、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进城就业居住的农民,继续享受原有土地使用权,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五年,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享受城市社会保障政策。

4、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专为农村劳动力设置的登记项目、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调节费”和“跟踪服务费”等。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城镇居民就业要一视同仁,实行农民工就业“零收费进入”政策,流入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就业登记服务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住在厂区员工宿舍的,流入地免收群防群治费;住在厂区外的,群防群治费延缓至农民工首次上岗3个月后收取,ID卡制作成本费也同期延缓收取。对涉及其他部门办理的各种证照,也都应该简化手续,杜绝乱收费。

5、大力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按照“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依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劳动就业网、人才市场网、乡镇企业网、电视广播网等信息载体,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劳务信息服务网,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劳动力供求信息覆盖面,为农村劳动力择业求职提供指导和帮助。在规范、完善现有劳动服务机构的基础上,支持鼓励涉农部门、经济实体、群众团体、社区组织和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社会能人兴办各类农村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建立集求职登记、信息、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招工手续办理、法律咨询服务等为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对申请新办农村劳务中介机构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量予以简化审批程序,对各类农村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所涉及的行政性费用一律予以免收(工商注册费除外)。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贫困乡新办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6、鼓励乡镇组织农民外出打工。允许乡镇组织带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对负责带队的乡镇工作人员,外出期间,不影响正常调资,不影响正常的职称评定,不影响职务的升迁。外出干部要协助搞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和外出党员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农村劳务人员子女就学等困难,提高外出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7、支持境外劳务输出。鼓励涉外劳务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优先组织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涉外劳务机构,各级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本市农村劳务输出者,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优惠贷款服务。

8、切实维护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和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流转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实行有偿转让。对不愿继续承包土地的,允许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严禁强行收回或调整外出农民的承包地。

9、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扶持力度。凡吸收本市山区劳动力200人以上的山海协作企业,市县两级要优先予以上报,争取省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吸收省定山区经济欠发达县劳动力200人或吸收扶贫开发重点村劳动力100人以上的企业优先享受扶贫企业贴息贷款政策。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扶持,要从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本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在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中的经费。各级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小额信贷支持业务。

三、提高服务水平,为劳动力转移创造有利条件

10、做好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由市里统一设计《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摸底表》下发统计。各县(市、区)、各乡镇要组织力量,以乡镇派出所户籍和计生台帐为基础,进村入户进行逐村逐户统计汇总,进一步摸清农村劳动力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从业状况、外出就业、富余劳动力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管理档案,掌握好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以更好地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

11、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供需见面会。市、县两级要建立劳动力供需见面会制度,及时农村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市里每年举办1-2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供需见面会,由市委农办提供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工单位信息。各县(市、区)每年要举办2-3场本地劳动力转移供需见面会。山海协作结对帮扶的县(市、区),每年也要举办1-2场山海劳务协作供需见面会。

12、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一站式服务”和“跟踪服务”制度。流出地乡镇政府要为劳动力办理外出务工有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严禁借办证照搭车收费。流出地劳动保障等部门为农民工办理的岗前培训、计划生育、健康体检及农民工《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证件,流入地的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予认可,不得另立名目对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应在各自劳动力输出较集中的城区设立服务站点(可依托各地驻外办事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农民工转移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

13、积极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区、企业、协会及社会培训力量共同参与,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办法,把重点放在县一级,建立“村发动、乡镇组织、县培训、市服务”的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现有职业教育机构(职大、中专、技校、职高、乡镇文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潜力,把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就业介绍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定向”、“订单”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劳动力转移就业率。鼓励用人单位免费开展定向劳动技能培训等。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规范,严禁借培训之名,对农村劳动力乱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要予以适当的财政补助。

14、切实维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彻底改变“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切实解决一些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承包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依法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5、抓好治安和计生服务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流入地计生部门要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需求。将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当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双查”、避孕节育措施、生殖保健等技术服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流出地对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提供的计生证明应予认可。已婚育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妇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减轻外出农民工经济负担。

16、努力解决进城农民的子女就读问题。切实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在人口聚集的城镇扩建或新建中小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多种形式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后就学问题。对户口已迁入城镇的,应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办学,并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其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强化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逐步规范办学。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不得拒收和违规收费。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7、成立领导小组,构建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级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里已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委农办,并抽调市农办、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没有成立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已经成立机构但没有真正开始运作的,要尽快充实人员,发挥作用。各乡镇要成立劳动力转移指导站,挂靠乡镇劳动工作站,确定专人负责,人员可在现有的编制内调整。村里要确定1名劳动力转移联络员,由村民主任或其他干部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1名联络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与办公室工作。

18、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办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发动、政策调研、统筹协调、示范建设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调查摸底、岗前培训,及时提供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用工信息的采集、,专业技能培训和对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分析。政府办、宣传部、农业局、企业局、财政局、经贸委、外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司法局、物价局、计生委、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优质的服务。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19、做好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我市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绩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市里对这项工作每季度一次通报,每半年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