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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培育企业上市暂定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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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培育企业上市暂定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登记条件,支持企业上市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上市,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外,对企业从事的领域、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允许企业进入。

(二)放宽经营范围核定。试行以概括性用语核定企业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以申请不核定具体范围,而以概括性用语“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及无需经过前置许可的项目”作为其兼营范围。

企业为上市申请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如原企业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允许企业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沿用原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改制(变更)登记后,企业再重新办理或变更前置审批许可证件。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冠“省”的企业名称,对无行政区划名称申请,由该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提请省工商局受理,转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四)放宽法定代表人资格。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投资(任职)的关联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被登记机关吊销列入黑名单的,允许保留该上市后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五)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资本规模,做好上市前期准备。鼓励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者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它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企业为改制上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以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验资报告中可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国有企业为上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六)支持企业解决遗留问题。支持用专项审计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年底前设立的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其股东以实物出资且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办理实物出资备案,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

二、强化扶持引导,助推企业上市

(一)大力宣传引导。发挥工商部门信息资源以及直接服务联系企业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努力营造浓厚的企业上市氛围;依托各级个私协会,开展资本市场知识辅导培训,引导企业创新发展理念,增强上市融资意识。

(二)培育上市资源。利用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管理和企业经营信息,积极做好后备资源摸底和培植工作,建立全市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重点围绕我市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将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的龙头企业及时充实到上市资源库,尽快形成“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三)强化行政指导。充分运用工商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设立审批等方面逐项开展指导,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组织制度,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当中涉及的工商业务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其规范和发展。对进入资源储备库和上市程序企业实行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工商部门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早日进入上市发展轨道。

(四)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推行“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等指导制度,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的规划,提升企业商标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及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变更和使用许可;指导拟上市企业适当进行商标防御注册、国际注册,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主打商标;把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驰名、著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重点推荐对象,在企业创品牌过程中给予全程、全方位服务,提高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和辐射力;加大上市后备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构建与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必要时派专人协助企业跨区、跨省维权,保护上市后备企业的驰、著名商标免遭侵权假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支持企业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设立新公司或参股,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支持上市后备公司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促进股权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指导企业运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充分发挥抵押登记职能,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激活企业存量资产。

(六)规范中介行业。加强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服务机构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通过工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采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发挥好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积极作用,推荐和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

(七)创造宽松环境。推进建立以企业“经济户口”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经营守信、监管风险等级低的上市后备企业,除专项整治或举报外,免予日常巡查,营造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着眼事前规范,预防上市后备企业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力争将违法经营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慎用行政处罚,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引导、劝导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免于行政处罚,使拟上市企业“一身清白”接受证券部门的审核。

三、优化工作机制,服务企业上市

(一)开辟“绿色通道”。对上市后备企业实施股份公司改制、拟上市公司变更事项及辖区关联企业所涉及的登记事项等,一律纳入登记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出台的各项优惠服务措施,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缩短登记时限,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事一办,努力做到服务“零距离”,以此加快后备企业上市步伐。

(二)推行“直通车”服务。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实行“一企一议”,提前介入,提供咨询,参与认证,协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方案;市、县两级工商局专门成立企业上市注册登记业务指导小组,指派业务骨干实行专人专件服务,点对点全程跟踪帮扶;对企业上市涉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注册登记事务,应企业要求可派专人陪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