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促进客运村村通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在“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村村通客运班车目标,根据国家、省发展农村客运的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农村客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农村客运是指在县(市)境内,班车起或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道路汽车客运,其中重点是乡(镇)境内乡(镇)到村、村到村和跨乡(镇)以上邻村之间的道路汽车客运。大力发展农村客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方便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村村通客运班车工作,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现村村通客运班车,任务还十分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争取早日基本实现村村通客运班车。
二、明确发展农村客运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遵循“立足需要,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集约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不断改善运力结构,不断优化服务水平,做到路运并重,协调发展,解决农民“乘车难”和农村学生周末运输问题,让农民群众和农村学生乘上安全、经济、可靠、便捷车。
(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农村道路状况和路面等级,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到年底,实现“三个百分之九十”,即:90%以上乡镇所在地建有客运站、90%以上行政村建有旅客候车亭或招呼站、90%以上行政村通客车,最终以县(市、区)为中心,以乡(镇)、行政村或人口集散地为结点,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辐射各自然村、厂区等人口密集地的客运网络。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现村村基本通班车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事业,涉及面广,投资较大。因此,全市发展农村客运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农村客运的组织领导。市发改、经贸、公安、安监、交通、财政、国土、建设、公路、税务、工商和公路稽征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紧密配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监督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发展农村客运开绿灯,提供方便。市交通局要建立台帐,加强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客运事业发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一)实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交通规费按《省交通厅关于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进一步实行交通规费合理政策的通知》(交财〔〕17号)的有关规定减免。
2、农村道路客运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各县(市、区)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应根据本地实际,全额返还给交通部门统筹专项用于补助乡镇或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
3、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按《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用地,当地政府应给予划拨,并给予减免相关建设规费。
(二)适当降低运行道路标准
农村客运汽车原则上必须在等级公路上运行。鉴于我市地处丘陵地带,山区多且地势险峻,农村公路建设难度大,投资大,农村基础薄弱,所有通村公路都达到等级路标准困难很大。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6号)第四节技术标准“通行政村公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如条件所限,除路基宽度外,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的精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为促进我市农村客运发展,对基本符合旅客运输条件、安全有保障的农村硬化公路,即已验收未定级的农村硬化公路也可开通乡村客运班车。但应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成由当地安监、交通、公安交警、运管和所在地乡镇政府以及村主干参加的审定小组,根据《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对需开通班车、又已验收未定级的农村硬化公路进行共同审定,并填写审定表存档(表格样式见附件)。开通乡村汽车客运线路的基本条件,按照《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重点要掌握路基宽度、路面平整度、路线纵坡、路线弯道半径、桥涵荷载、视距、错车道等因素,主要的弯道、桥梁、交叉路口以及学校、工厂等人口密集和危险地段应设立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初审不合格的道路,由县(市、区)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受益单位负责改善,经复审合格后方可允许开通农村客运班车。
(三)加快农村客运站场建设
各乡(镇)所在地或片区中心地应建立一个等级车站,以便实施对客运车辆的日趟检等源头安全管理。村一级和主要路口可设候车亭或招呼站。涉及经营性收费的乡村客运站和停发车场必须有足够场地,有旅客服务设施,有消防安全设施,有安全管理制度,有专职人员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交通部门审批。严禁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严把车辆出站点的安全关。
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农村客运经营机制
(一)引导实行公司化经营。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一是由市汽运集团公司等资质较高的客运企业在该地成立农村客运分公司;二是由已在该地经营客运的客运公司(车队)捆绑经营;三是组建新的公司。可以以乡镇为区域组建一个公司,也可以若干个乡镇为片区共同组建一个公司。农村客运公司必须坚持普通服务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冷热线搭配,也可采取现有客运线路、公交线路延伸经营的方式。
(二)合理选择农村客运车型。根据乡村道路状况及客流特点,要因地制宜使用不同的车型。对道路条件较好的,可使用符合标准的客车;对基本符合旅客运输条件的准四级农村公路,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小型商务车、面包车。同一线路上,也可多种车型搭配,以适应不同层次旅客的乘车需求。所有乡村客运车辆的车门上必须标明载客人数和监督电话,必须在车头前挡风玻璃下方统一喷上“农村客运”的标志,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登记栏和线路标志牌上注明“农村客运”。各县(市、区)对投放农村客运的车辆实行统一颜色,颜色由各县(市、区)选择确定。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负责把好农村客运车型的市场准入关,严禁上级明令禁止载客的车型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六、加强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33号)的要求,做好各项交通安全工作。
运输企业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和完善企业法人、车主、维修人员及司乘人员等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培训与教育,强化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运输现场的调度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禁行客运班车的规定,调整发车时间,合理安排运力。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种保险。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车辆技术安全检测的监督,加强路面监控和反超载工作。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把好农村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农村客运企业严格执行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督促已核定等级的农村客运站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大对非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打击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强农村道路的完善、维护与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提高道路安全行车标准,加强辖区内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八、加强农村客运的运价核定和管理
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价〔〕服530号)文规定,乡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制定不分沿海和山区,统一按车辆类别等级相对应的车型基准运价率和营运里程合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