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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准入领域,鼓励各类投资创业
1.积极拓展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大力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港口码头、旅游以及担保拍卖融资服务(包括并购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保险等机构)、中介服务等投资、建设与运营。对适应于民营资本投资的特许权经营行业和项目,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优质高效服务。
2.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支持、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包括职业、技工、培训)、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非营利性领域。
3.鼓励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加强投资引导。根据我市交通、港口、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临海能源重化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电机电器、船舶修造、三车配件、医药加工、食品加工、石材加工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制订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引导民营经济为拓展临海新兴产业、壮大传统特色产业提供投资机遇和拓展空间。
二、减少行政审批,优化发展环境
5.实行公平待遇。按照WTO公平贸易,对各类型、各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凡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要同样地给予民营企业,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对已出台的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予终止。
6.减少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清理后市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违规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
7.实行“先照后证”。对于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和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年内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8.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优惠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并将收取标准、收取依据在办事窗口予以公布。
9.严格执法检查。各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市委发〔〕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入企业检查须向当地工业领导小组报备,禁止经常性、随意性下企业检查。
10.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从中牟利。
1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三、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12.开展创业辅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营企业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公益性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投资导向、市场准入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申报、金融政策、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13.提高经营者素质。继续实施创业者系列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对民营企业家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营销管理、打造品牌、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培训,争取用3-5年时间将民营企业家培训一遍。
四、努力拓展技术服务领域,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
14.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市级科技资源在对企业开放时,不分所有制类型,实行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
15.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分别按其缴纳所得税构成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30%、20%、1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三年。
16.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推动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开发,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帮助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
1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市、县(区)要千方百计安排必要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省、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
1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举办的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港合作对洽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组织引进项目和科研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推进科技产品产业化。
五、培育中介组织
19.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各行业协会要逐步承担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中介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
20.扶持发展行业协会。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加工、电机电器、制药、船舶修造等加入WTO相关领域、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方面的帮助。
六、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1.放宽贷款限制。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需求状况,适当下放贷款权限、扩大授信额度,制定简捷高效的贷款管理程序和办法。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需求档案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状况分类排队,并灵活运用差别利率支持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发展。
22.建立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参与组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在拓展完善现有重点产业担保公司的同时,积极推进各有条件的县(市、区)、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项目组团),组建适合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各类担保机构,形成具有区域特色担保服务体系。新成立的中小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经当地政府批准,三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构成地方收入的30%、20%、10%分别在第二年相应安排财政支出,直接增加担保公司风险金准备。
23.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获取异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合法方式获取民间资金支持。
七、支持企业壮大,促进规模发展
24.完善产业链。千方百计吸引优势、资源和重化能源等产业的上、中、下游企业向东临海集聚,按照区内外投资无差别原则,以同等条件,鼓励引导本土创业者使用本地资源、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促上配套延伸产业项目,促进我市产业链的形成和完善。
25.鼓励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全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同级财政对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的增量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专项资金在三年内给予补助。
26.鼓励资源合理流动。本市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27.奖励名牌产品和商标。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市委发〔〕3号)第10条规定给予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等称号的产品质量奖励在五年内不重复奖励。
28.给予礼遇和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表彰纳税大户,对纳税前十名的企业,列入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市优秀企业家”的首选对象。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一定指标。
八、加强民营经济管理,健全服务机制
29.加强服务协调。把各类民营经济分别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同时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项鼓励政策的落实。
30.建立考核机制。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组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此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内容。
31.完善统计体系。建立民营经济综合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分类和经济指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2.成立投诉中心。市、县两级同时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与机关效能办合署办公,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
九、发挥经济社团作用,畅通信息渠道
33.发挥经济社团组织作用。各级企联、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各类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商贸活动,承办或协办市政府举办的银企、政企、法企洽谈、对话会、商品交易会及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34.提供快捷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高效及时地为企业提供本市的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企业供求等信息服务。
十、附则
35.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合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本意见外,市委、市政府先前出台的其他鼓励政策中涉及民营企业的仍然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36.确保政策落实。先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如果部门的上级机关所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先按本意见办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协调;部门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所造成的直接责任,由党委、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