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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品牌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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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品牌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东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集群更好更快发展,实现跨越崛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品牌培育梯队

(一)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储备库。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布局和特点,确定优势、支柱的电机电器、船舶修造、建筑材料、医药化工、食品加工、汽摩配件等传统工业以及新兴临海重化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与茶叶、食用菌、果蔬、中药材、水产品等农业产业和白水洋、鲤鱼溪、太姥山、白云山等特色旅游景区为培育重点,按照“企业主体、工商指导、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的机制,根据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要求、标准,分类遴选,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储备库,增强培育、扶持、创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一县一驰名”、“一县一地标”,推进全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的扩张、质量的提升和效应的彰显,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强势品牌,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

(二)坚持分类指导、梯队培育。遵循“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梯队,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并区别发展状况,分类分批进行培育、扶持、指导、创建。一是培育一批。对于暂不具备创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申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条件的,但有潜力、市场前景好的,加强培育,加强引导,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指导制定创牌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做好创牌和申注前培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二是扶持一批。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有一定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的,进行重点指导、引导。三是推荐一批。对于已基本具备条件的,提出争创品牌和申注的建议和意见,加强跟踪服务、适时收集材料,及时申报。

(三)指导企业做大做强。一是指导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制度,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商标品牌策略,建立自我保护机制。二是指导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企业规范商标使用管理。加强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规范使用商标和管理;指导企业在包装上、广告上规范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字样及标识。三是充分发挥驰名、著名商标在产业链中的带动作用,推进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以其品牌、资金、技术、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其配套,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四是完善涉农商标富农机制。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发展,继续推广“商标+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实现产业化经营,发展规模经济。五是引导出口型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增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引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及时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做到“商品出口,商标先行”。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究制定应对国外技术、安全、环保等贸易壁垒的措施,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打造商标品牌

(一)设立扶持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2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的培育、推荐、宣传、认定以及商标品牌管理、维权工作。

(二)建立商标品牌分级奖励机制。对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奖励50万元,所在县(市、区)财政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类企业(协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奖励30万元,所在县(市、区)财政奖励30万元;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按地域划分,属市本级的,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县(市、区)级的,由县(市、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同时被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只按最高级别一项予以奖励,不再给予其它级别的奖励。

(三)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设立企业集团。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对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支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充分利用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开放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并授权省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为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提供快速登记通道。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高新技术”、“高科技”等字样。

(四)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上市。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工作联系制度。鼓励、引导拟上市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对拟上市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实行全程帮扶,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及时办理商标专用权转让、变更和使用许可。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进出口业务审核、广告审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扶持。

(六)加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外宣传推介的统一安排和组织。在企业自行宣传品牌的同时,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效应的宣传,不断扩大企业品牌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持续加大在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力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国家级媒体开展大型品牌系列展播和推介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力宣传、推介我市驰名、著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将驰名、著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列为政府接待用品等。

(七)建立鼓励采购地产品牌产品制度,每年由市工商局提供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名录,供我市各级政府采购、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各种集团采购选择使用。

(八)鼓励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重要投洽会、采购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投资洽谈会、采购会、展览会、博览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展位或展位补贴。

(九)加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全市各级金融部门要优先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在信贷方面予以扶持;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融资贷款。

(十)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中心,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以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形式开展连锁经营,允许直接冠用“总部”字号和“连锁”字样。对落户总部经济区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用房、人才的引进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加强商标权保护,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保驾护航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开展商标权保护工作;工商部门对涉及侵害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的举报和投诉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重点整治商标印制行业、流通领域、展会,打击假冒外国、涉台知名品牌行为及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部门执法协作。各级工商、公安、法院、质监、知识产权、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和协作,建立相互间的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跨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试行规定》,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要认真贯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展会商标权的保护;要加强定牌加工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商标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击和规范相结合,着力治本。强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以辖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打假保名优”维权网络。加强地区协作,通过华东六省一市商标协作网、泛珠三角区域商标协作机制、温工商联动协作机制等途径,加强我市企业商标权在省外的保护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茶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统计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建设局、法院、海关、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机构。

(二)建立完善相关考核指标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商标品牌工作列入县域经济年度考核指标。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集1-2次联席会议。

(三)市政府每三年召开一次商标品牌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表彰近三年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和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以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本意见由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上报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