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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上等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但受奖企业必须在受奖之后,在经营五年以上。
二、加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力度。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承接建筑施工业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80万元以上的,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进行奖励;新增80--180万元(不含180万元),按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新增18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新增部分的15%给予奖励:新增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上述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奖励。
三、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域外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市域外市场,鼓励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省承包工程,税务机关应给予简化、方便,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企业到市外经营回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根据完工进度按0.5%向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
四、鼓励外来建筑业企业在当地纳税。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施工任务,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每年从企业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技术改造、改善办公条件和设备添置。但外来建筑业企业应在当地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企业应纳营业税的2%缴纳。
五、规范市外企业入市经营行为。外来建筑业、监理企业入我市承接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商、税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地建筑工程。在市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符合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平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照顾我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备案纳税的企业入围参加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为项目承包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在本地备案纳税的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投资者,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奖励。参加公开招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为项目承包人。
七、奖励的认定。由市政府奖励评定小组,根据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和企业诚信档案记录等方面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在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受奖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在当年度的施工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建筑市场规定和质量安全规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实施限制招投标、清出市场等处罚的,当年不享受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