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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无照经营查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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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无照经营查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稳定、和谐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重要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逃避税收和行政监管,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的已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窝点和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在当前经济企稳回升基础还不稳固的情况下,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培植税源、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将其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力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一般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2、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许可)已经依法办理许可但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但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4、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局

负责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从事旅馆、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金属回收等须到公安机关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4.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5.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须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信息服务部、影吧、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2.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等须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4.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六)卫生局

负责对从事化妆品、美容、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食品生产领域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2.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3.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八)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餐饮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监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汽车维修、城市公共客运、城市汽车出租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烟草专卖局

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农业局

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植物检疫等须到农业部

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畜牧局

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到畜牧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财政局

负责对从事会计、验资、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旅游局

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城市管理局

负责下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对非法建筑及露天、流动摊位、摊点群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2.户外小广告张贴的清理查处。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属无证无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各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贾勤清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李建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查处工作要实行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形成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规定措施,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工作。要建立实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对制约办证办照工作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由市政府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及时通报情况,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部门、单位间转交的有关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信息,各责任部门、单位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转送部门、单位。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及时办证办照,合法经营。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应当处罚和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查处;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