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户籍监管体制整改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县委《关于年工作要点分解事项抓落实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决定在《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41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城镇化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县的经济发展,并使户籍登记能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部门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根据“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积极稳妥,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放宽集体户清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入户条件。原集体户口人员已取得合法居住场所的,应将户口迁入合法居住场所所在地;原集体户口人员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城关居住、生活,不愿回原籍入户的,只要其在本县有直系亲属或亲戚可以投靠,在征得直系亲属或亲戚同意后,准予投靠入户。
2.放宽购买没有合法证明的房产人员入户条件。原来由于无合法房产证明无法入户的人员,申请人如果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契约、合同并全部、部分交款或已向银行办理购房抵押贷款,经核实确已实际入住2年(含2年)以上的,准予该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迁入房产所在地。
3.放宽无固定住房长期租房人员的入户条件。凡在我县城镇务工,有合法职业和经济来源,在同一租住场所连续租房满2年的无固定住房长期租房的常住人口,在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后,准予租住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在租住地入户。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的,租住人在本县城镇有直系亲属或亲戚可投靠的,在征得直系亲属或亲戚同意后,准予投靠入户。
4.放宽企事业单位务工人员入户条件。对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且长期租房或长期居住在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厂房或住房内的务工人员,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或厂房所有权人同意后,准予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迁入实际居住地。出租房屋所有权人或厂房所有权人不同意的,其在本城镇或邻近城镇有直系亲属或亲戚可投靠的,在征得直系亲属或亲戚同意后,准予投靠入户。符合上述条件并连续办理《暂住证》两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同样可申请户口迁入。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农民工和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企业聘为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优先入户。
三、办理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迁入表格,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属于网上迁移的(迁出地在市范围内)直接凭审批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不属于网上迁移的(迁出地为外省、市)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开具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后凭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手续。
四、配套措施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
1.属地管理制度。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有关统计口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其总人口:指在本行政区内常住的全部人口。总人口中包括三部分人口:①常住地和户籍地在同一村(社区)的人口;②户籍地在本村(社区),但在外无常住趋势的人口;③户籍地不在本村(社区),但人在本村(社区)有常住趋势的(如婚嫁、购房等)人口。
2.法定奖励费兑现制度。已婚育龄对象及其子女户口迁移前的各项奖励费及技术服务费由原户籍地乡镇负责兑现。持《生育服务证》对象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迁入地生育子女的,其奖励费及技术服务费由迁入地乡镇负责兑现。
3.节育措施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在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对象是已婚育妇的,迁入地或迁出地的乡镇计生办要做好育妇计生情况的交接管理。迁出地乡镇计生办应严格依照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并依法将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违反计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二)教育方面
1.尽量扩大城区学校的办学容量,优先安排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户口在城区的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迁入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
2.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籍迁入城区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生,根据学校容纳情况安排就学。如确实容纳不下,小学、幼儿园学生采用志愿加电脑派位等办法安排在城区小学、幼儿园就学;初中学生入学也采用志愿加电脑派位等办法首先安排在城区初中校入学,如城区初中校容纳不下,则安排到城郊乡镇(盖、三班、雷峰)中学入学,城郊乡镇中学仍容纳不下,则安排回原籍地施教区初中校入学。
年底前在城区各小学就学的小学毕业生,年招生优先安排在城区初中校入学。年起按新规定执行。
3.重新划定城区招生范围。
(1)初中招生范围
以镇、浔中镇的户籍为依据,实行划片招生,即户籍在镇的小学毕业生,采用志愿加电脑派位的办法升入三中、六中就学(三中招收的定向生按有关协议和文件规定执行);户籍在浔中镇的小学毕业生,升入五中就学。户籍在当年8月31日前迁入、浔中镇的,按范围内学生根据学校容纳情况安排入学。
(2)小学招生范围
(3)幼儿园招生范围
(三)民政方面
1.关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义务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1)户籍改革实施以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属社区居民户籍参军入伍的义务士兵,享受城镇义务兵待遇,退役后,按城镇退役士兵政策安置。
(2)现已参军入伍的农村义务兵,户籍改革实施后,退役时直接到城镇落户的,享受农村义务兵待遇,按农村退役士兵政策安置;已退役并将户籍迁入农村落户,但尚未安置的,户籍改革实施后,迁入城镇落户的,仍按农村退役士兵政策安置。
2.关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低保待遇问题。
(1)农村低保对象进城落户后,当年度农村低保金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领取;第二年,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由其本人直接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社区、乡镇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2)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居民,户籍迁入县城社区落户后,其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批准。
3.关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选民登记问题。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符合选民资格的应给予列入户籍所在地选民登记,并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4.关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医疗救助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户籍进城落户后,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当年度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第二年起,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公安局和各派出所要确保符合规定的人员顺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依法行政,严格实施。各派出所、各乡镇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规定进行办理,不得随意增设审批环节,制造入户障碍,严禁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3.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派出所每日须打印户口迁移情况登记表提供乡镇计生办核对,并定期与乡镇计生办、村(居)委会就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相互通报,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同时,各相关部门、各派出所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便于群众理解和操作。
4.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要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在工作中要做到手续简便化、规定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要优化服务质量,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