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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材料行业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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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材料行业发展意见

为加快我县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新材料产业优先发展,努力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实现新材料产业量和质的突破,努力建设成为我县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

(二)发展重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重点培育超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项目,努力推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

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三)建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列入预算1000万元,设立县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奖励招商引资有功者,人才培育,新材料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设,争创名牌,税收奖励,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建设等。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产品,对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且获得授权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和0.3万元。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但企业必须从中提取不低于15%的奖金,用于奖励产品主要研发人员。

(五)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或企业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设立的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经过国家、省、市验收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六)实施产业标准化战略。加大对新材料产业标准化建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对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含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专项补助。

(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了按县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在“十二五”期间,为培育企业做强做大,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和技术创新工作力度,企业申请技改贷款的,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15%给予贴息,每年每家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鼓励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企业、央企、大型企业集团等企业在我县设立新材料行业总部经济。对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的开办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辖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给予前两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三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县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将分布在县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促进行业优先发展

(九)保障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新材料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我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价格比一般工业用地优惠30%,但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以上,县政府认为引进该项目对本县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十)享受税收优惠。对新设立的新材料企业,经县发改、经贸、财政等部门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县财政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租用工业厂房。为缓解企业用地压力,鼓励企业租用现有厂房,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元,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办新材料企业采取奖励制度,对新设立的新材料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设立3万元、5万元奖金。待企业投产后,对引荐项目牵线搭桥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或单位,经投资方确认,由受益乡镇给予奖励;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重大项目,报县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里另行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三)加强信贷扶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材料企业发展,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凡是金融机构向新材料企业提供贷款(不含承兑汇票),按照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以上年度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季均新增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机构为新材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其年度担保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企业创办新材料产业项目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由受益乡镇组织力量全力协办各种开办手续。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县领导挂钩负责制,县直部门建立帮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六、加快建设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区

(十五)建设专业园区。鼓励乡镇及社会各界投资兴建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对于兴建新材料产业园的乡镇,县财政按园区面积每亩给予3万元奖励。由社会资本承办投资开发“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可尝试“一事一议”办法,通过“以资引资”、“以商招商”方式由开发商完成园区内招商工作,负责园区内自治管理。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鼓励高层次人才集聚。鼓励新材料产业人才申报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给予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津贴等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企业吸纳专业人才。鼓励专业对口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到新材料企业就业,凡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