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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回归创业试行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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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回归创业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大会和区第三次党代会精神,鼓励引导大批籍在外成功人士和企业家回乡创业兴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服务,发挥亲情、乡情、友情的纽带作用,切实加强与籍在外工作和创业人士的沟通和联系,激发乡贤眷恋故土、回馈故里的热情,实现“人才回乡、信息回归、资金回流、企业回迁”,切实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全面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发展目标

至2015年底,实现全区回归企业或项目达到30家(个)以上,产值1亿元以上达10家,产值10亿元以上达3家。

三、政策措施

(一)搭建回归创业桥梁

1、建立籍成功人士资料库。对企业在外有一定规模或有影响企业家、从事科研工作的高级人才、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或重要岗位的干部等乡贤进行普查,采集有关信息,建立资料库。

2、支持异地商会建设。在籍创业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异地商会,搭建在外乡贤与家乡联络平台。

3、建立走访联系制度。由区领导带队,经常性走访慰问在外乡贤,宣传投资环境,推介招商项目。邀请乡贤回乡考察,及时了解家乡经济发展情况。

4、建立异地商会会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工商联牵头召集,各异地商会轮流承办,定期召开异地商会会长联席会议,进行商讯交流,推动经贸合作,落实“回归项目”对接。

5、对回归创业成绩突出者,优先推(举)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提供参政议政机会,为家乡的建设发展出谋献策,发挥才智。

(二)提供回归创业优惠

6、共享优惠政策。凡省、市、区出台的服务“二次创业”和总部经济区的土地、税收、融资等相关优惠政策,回归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产业和项目外,均允许回归创业者经营,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回归创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产品科技水平在国内外领先的重点回归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7、实施“三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自供地之日起18个月内投产,且自投产之日起24个月内新增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已缴“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自供地之日起18个月内投产,且自投产之日起24个月内新增纳税达到4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已缴“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8、回归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在我区工商注册年度起3年内,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该奖励以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加部分为限。

9、对回归创业企业生产的符合招投标目录条件的产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所需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

10、鼓励籍在外企业家回乡投资外贸出口型企业。支持和组织回乡投资企业参加境外展,引导企业加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宣传推介力度,对企业参加相关境外展,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标准,对企业出口业务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实际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缓解融资困难;引导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货源出口。

11、优先快捷保障用地需求。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回归创业工程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在通过专家评审,相关部门出具明确意见后,在区用地联席会议间隔期间,由国土、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用地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即时转入用地后续程序,办理用地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次区用地联席会议召开时,予以补充上会备案。

12、回归工业项目用地地价给予优惠。对创新型、就业型、高科技型及节能环保型的回归创业工业项目用地给予地价优惠,在国家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出让价的基础上(成本不倒挂),将土地出让价下调10%。

13、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列属回归创业项目的新建工业厂房,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给予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时再一次性缴清。

14、缓缴新建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列属回归创业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给予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时再一次性缴清。

(三)优化回归创业环境

15、建立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回归创业企业(项目)制度,开设“绿色服务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的原则,实行“跟踪督办、限时快办、主动协办、预约办理、容缺预审”服务制度。

16、区委、区政府定期表彰奖励一批回归创业成绩突出的“回归明星”,并大力宣传其典型事迹,激励返乡创业的热情。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在外企业家创业成果和“回归创业工程”有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以回归创业为荣、以热爱家乡为荣、以奉献家乡为荣”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实施程序

1、申报程序。回归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回归办审查;由区回归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2、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引进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引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资金到位状况;(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引进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实际到资额);(5)引进企业本年度完税证明;(6)引进企业已投入资金有效凭据。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外乡贤回乡投资创办的企业或项目。

2、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级或上级有关政策多个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享受奖励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财政本级留成部分为上限。之前我区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