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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切实解决我区城乡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中心市区(非古城区)私有危房翻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1、属于我区常住户口居民;
2、区域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l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其余乡镇区域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户宅基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不含120平方米)且只有该处房产,并应经所在村(社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认定。
二、、街道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街道区域均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为避免重复拆迁,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原则上住房困难户分不同情况采用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形式予以解决。
1、在、区域内集中规划、建设安置房小区或结合城市拆迁改造建设安置房,对于愿意采取安置形式的困难户,参照拆迁安置办法给予解决,并收回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2、参照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房。
3、加快廉租房的建设步伐,对于住房困难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参照《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采用入住廉租房等形式予以解决。
(二)对于不愿意采用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形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而又具备私房翻建、维修条件的,按程序经批准后,允许其进行私有危房翻建、维修:
1、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又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可参照《中心市区(非古城区)私有危房翻建实施办法》,并结合相关规划、规定按程序给予办理危房翻建手续。但属于近期确定的改造片区范围内的私有危房,只能进行局部维修或加固维修,确属无法维修的危房,业主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区政府申请提前进行拆迁安置。近期改造片区范围由、街道会同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提出,报区政府研究确定。私有危房翻建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一。
2、经济能力较差,房屋维修后可入住的,可按私人房屋简易维修程序办理简易维修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报批私房翻建、维修条件且不属于违章建筑,又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由社区、街道办事处督促住户进行维修、加固,保证使用安全。
三、新城分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镇11个村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新城分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镇11个村庄,愿意搬迁安置的住房困难户,可在本村划出10-20亩用地,编制详细建设规划,并报区建设局审批后,由镇政府或所在村委会牵头统一建设联排式或公寓式相结合的集中居住小区,个别村无合适地块,可由镇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其中建筑套型应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涉及土地农转用报批问题的,按照政文[]121号文执行。
2、住房困难户翻建私有危房的,参照《中心市区(非古城区)私有危房翻建实施办法》施行,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二。
四、除镇外各乡镇中心镇区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房困难户翻建私有住房的,应根据各乡镇镇区总规或控规要求,按照政文[]121号文规定,原则上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规划所确认后,不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乡镇规划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2、其余住房困难户申请新建住房的,应按镇区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政文[]121号文规定的住宅小区用地申请审批程序,统一建设多层式或联排式集中居住小区。
五、除镇11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外,各乡镇村庄住房困难户申请建房的,应在各村庄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后,并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同意且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形式,按政文[]121号文执行,原则上应按新村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三。
六、翻建、新建各类住宅或居住小区,均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同时做好地质灾害的评估和预防,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