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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来我区设立企业小总部,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准入条件
(一)符合区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且准入前2个年度年纳税额都达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工业企业同时应亩均税收达3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达800万元(含)至1200万元(不含)的可申请5亩左右(但不超过7亩)的用地;纳税12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10亩的用地。以上用地不含代征地,每宗地根据地形规划的要求调整面积。
(三)企业应承诺:
1、投入运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亩均税收达50万元(含以上)并归属区(原区内企业申请新用地的,应以新纳税额计算,不包含企业原已注册公司在区内缴纳的税收),且准入的第二年至第五年年亩均税收的增幅均达10%(含以上),第六年至第十年年亩均税收应在第五年的基础上保持5%(含以上)的增幅。
2、入驻园区后自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和税收户籍关系不得迁出区。
3、竞得用地后60天内,在区注册成立公司,并在当年度正式投入运营并依法纳税。
二、优惠政策
(一)地价:用地招拍挂起始价以我区颁布基准地价的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中间价确定。
(二)经营贡献奖:①企业投入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亩纳税超50万元以上部分,按企业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②第二年至第五年度,按企业缴纳“三税”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人才激励:企业入驻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区已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扶持引进各类人才规定的,给予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建立的小总部企业,应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办公室进行初审:①法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的用地申请报告;②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③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纳税证明;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以上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准入的小企业总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答复。
四、制度管理
(一)已准入的小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已准入的小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或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已准入的小总部企业所申请的用地,自招拍挂完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8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动工之日起12个月内必须全部竣工。
(四)项目准入后,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将准入条件、建设期限作为招拍挂方案的基本条件。在招拍挂出让公告时标明竞买申请人必须向区政府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取得用地投入运营后,亩均税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用地企业必须每年向开发主体补交税收差额部分。同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土地利用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项目主体封顶后(经住建部门认定)无息退还。
五、其他
(一)企业在区内已申请总部用地的不适用此意见。
(二)若企业符合《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文〔2012〕13号)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只能二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