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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涉法事务法制审查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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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涉法事务法制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政文〔〕273号)规定,按照区政府要求,现就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涉法事务法制审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28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未能成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设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

二、涉法文书须注明法规依据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未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交由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文书应合法规范”的第3项,“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及所引用的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涉法文书应经法制机构审查,并注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有效减少出错机率。

三、涉法事务须法制机构审核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11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涉法事务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送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把关(未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交由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涉法文件须法制机构把关

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或以区政府(办)名义起草的公文,若有涉法内容的,在报送或送签前,应先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律把关(未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交由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送和送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