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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活动档案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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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活动档案监管意见

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省长签署第114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

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各个历史时期党委、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办法》是我省首个专门关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政府规章,内容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重大活动档案分散流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切实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齐全完整、安全保管利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应有价值,为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的科学决策,以及工作查考、文化传承和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单位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办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要求,准确把握内容实质

《办法》共22条,主要涵盖了重大活动档案的范围;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综合档案馆等单位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重大活动档案的内容及归档;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机制、归属与流向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规定。

(一)严格界定重大活动内涵。重大活动的类型很多,各地区、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活动规模和内容均不一样,所形成档案的重要性也不一样,做好重大活动档案范围的界定工作是贯彻实施《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办法》第三条将重大活动档案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即“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1.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2.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3.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4.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5.对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6.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7.由本省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8.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各级各有关单位,尤其是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应按照上述内容严格界定重大活动范围,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应按《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举办、承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二)准确把握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范围。把握好重大活动归档范围是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完整收集和有效利用的前提。《办法》第八条对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2.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3.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4.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尤其是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应明确把握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范围,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工作,做到“应归全归”,确保重大活动档案齐全、完整。

(三)明确重大活动档案流向。重大活动档案是各级党委、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真实历史记录,有着重要的查考价值,为了方便管理和利用,应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流向控制。《办法》第十二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做了明确规定,即“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1.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2.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由各联办单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综合档案馆同意。3.举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尤其是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到“归属清楚、流向明确、处置有效、妥善保管”,严格控制重大活动档案归属与流向。

三、明确职责,形成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尤其是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间应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活动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二)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举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发现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应责令保管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协助举办、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接收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各综合档案馆要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等措施征集重大活动档案,鼓励集体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转让重大活动档案,并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进馆30日内依法向社会开放并公布重大活动档案目录,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工作。

(三)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市直各单位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优先保障。市司法局应将《办法》的宣传贯纳入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市公务员局应将《办法》的宣贯纳入公务员继续教育内容;市委党校应将《办法》的宣传贯彻纳入教学内容,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和保密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水平。

(四)各新闻媒体单位应积极配合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及时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活动档案,特别是有关宣传报道方面的各种介质和载体(含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向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或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对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1.未按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的;2.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3.未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4.未按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5.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重大活动档案的;6.未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7.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8.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即“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