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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各种经济成份同政策、同环境、同待遇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符合投资主体规定的自然人、合伙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作限制。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允许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取额为(1)以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3)科技开、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二、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外,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凡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
三、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主先期筹建,待筹建完毕后,再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四、公平税负。成立由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等部门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公平、合法。规范民营企业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对已按税法要求建立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的民营企业不实行所得税带征的征管方法。
五、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县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目录,目录即保留有权向民营企业收费的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农业局植保站、林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10个单位的44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上下限一律按下限限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向民营企业收费。今后,经有权机关批准出台,调整标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按新的规定执行。涉及民营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水、电费除外)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民营企业主子女入学一律免收借读费。
六、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积极实行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想园区聚集,民营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执行政号文《关于公布实施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果的通知》,对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要不折不扣地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开事项内容、依据、程序、办事时限、收费依据、责任人和投诉电话,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强化县投资服务中心职能。县投资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和服务范围拓展到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八、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的信用制度。
九、鼓励从事民营经济的自然人和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上市融资。
十、建立“捆绑担保”和“公正担保”的资金担保机制。由企业自愿互保或组成联合体,资产经过评估和公证、组成捆绑担保主体。经批准,允许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对以租赁方式或土地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不动产由有权部门进行评估并公证后,允许用公证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信贷担保。
十一、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三乱”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现,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标活动。各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公开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外招商,与县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十三、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列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场频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组建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高风险、高效益产业,引导和鼓励其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技术孵化机构,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
十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创办、领办民营企业。对企业主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对于引进的科技人才并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在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对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国优、部优、省优、市优产品以及通过ISO09000质量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体系和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六、允许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干部、职工用技术、资金参股兴办民营企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留薪留职在本县创办、领办和承包民营企业。时间3年,若本人愿意,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留薪留职期间工资福利、工作关系、政治待遇不变。满3年或要求提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职级安排工作。政绩突出者经考核确实优秀的给予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