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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探索农村发展途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政办〔〕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对城乡规划中心区外的农村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并新增耕地,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保持建设用地总量衡。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城市建设,城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搭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台。
二、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合理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着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乡村住宅小区。
三、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群众自愿、依法补偿的原则,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项目的实施需经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布补偿标准,从而保障村民的生活、居住需要。要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灾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要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四、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集约利用的原则。着力推行集中建设,鼓励和引导村民合资建房,共建新居民点,严格按照《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不得突破法定的用地限额,建设新房必须将其所占用的旧宅基地退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处置,居民点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应少于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耕地面积。
五、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属于集体的,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属于国有的,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仍归国有。
六、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村民拆旧补偿和土地复垦耕地所需费用,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项目所在农村及农民受益。县及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七、复垦成本。规模在20亩以内的项目,每亩成本12万元;超过20亩的部分,每亩成本为15万元(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亩数计算)。资金使用范围:1、前期工作费(规划设计、地形测量等),2、支付村民拆旧补偿;3、复垦的工程施工费;4、工程监理费5、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竣工验收费;6、房屋拆除等其它支出。
八、项目区复垦以乡镇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规定的“县、乡(镇)工作经费不得超过5%”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乡(镇)、村的工作经费按2:1.5:1.5的比例安排,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领导小组。县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水利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制度,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具体问题。
2、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新增耕地验收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服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对新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免费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纸。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工作。
十一、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项目方案。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选定项目地点,制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实施。项目立项选址应较为集中连片,以乡镇为单位,将多个农村土地整治点捆绑为一个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乡镇政府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1)乡镇政府申请审批土地整治实施方案的函;
(2)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
(3)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土地整治实施方案的意见;
(4)涉及拆迁农户同意搬迁的协议书以及农户同意退还旧宅基地的协议书。
(5)拆旧地块现状照片、录像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建设等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3、项目批准。县政府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初核,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4、项目实施。乡镇政府获得挂钩指标收益后,组织项目实施,实施的项目应在一年内完成,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复垦耕地、产权调整等工作。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等组织实施。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报省级检查确认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报请复垦新增耕地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政府申请村庄复垦新增耕地验收的请示;
(2)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3)乡镇政府村庄复垦新增耕地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4)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村庄复垦新增耕地初步验收意见;
(5)拆旧地块复垦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数据表以及相关图片、录像资料。
6、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村庄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认定,出具验收报告,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报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相关图斑的变化情况以及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备案情况,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纳入指标交易台。
十二、加强旧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实行乡镇业主负责制。旧村土地复垦项目所在乡镇(场、区)应切实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项目所在乡镇(场、区)主要领导是旧村土地复垦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工作机构,有领导负责、有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项目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工程监管等以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为保证工程质量,乡镇(场、区)业主应组织项目所在村的村民代表进行现场工程质量监督。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跟踪检查指导。
十三、加强后期管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长期严格实行规划建设管理,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规划地建设,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旧宅基地应退还村集体统一处置,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注销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