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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委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综〔〕64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委发[]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提升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快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加快“一县一品”、“一镇一业”产业聚集,培育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营销的行业领军企业,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带动能力。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农业产业化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75家,年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培育2个产值超5亿元、10个产值超亿元的具有明显区域带动作用,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纵向一体化的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4家。龙头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3个、省著名商标7个、省名牌产品5个。新增循环农业示范基地1个、新增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1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个、新增有机食品认证2个、绿色食品认证15个、无公害农(水)产品认证15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3个,出口备案基地面积达20万亩。大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订单农业达到90%以上。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落实财政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县级财政增加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每年从“农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工作意见的通知》奖励措施。
(四)优先申报项目。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发改、经贸、财政、科技、外经、水利、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把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开拓、人员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检测检验和标准化生产项目列为扶持重点,积极争取各种贴息、补助和奖励。整合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集中扶持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水利工程、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配套的项目。
(五)加强信贷支持。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原料采购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满足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在贷款利率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与此同时,要拓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模式。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形式,扩大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和应收货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
(六)支持企业上市。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的鼓励政策,兑现省、市、县各级对农业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对象。对上一年度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推荐报省级奖励。
三、促进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七)推进科技创新。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促进产学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奖、承担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建立研发机构或开展科企合作,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申请专利的申请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全额补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制订,参与农产品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科技立项扶持。
(八)重视企业培训。积极组织龙头企业的厂长、经理参加农业产业化知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推进适用技术等高端培训,参加有关的高峰论坛。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国际质量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等质量控制方面的知识培训,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抓好农业生产基地农户的实用技术培训,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现代农业知识培训中的作用。
(九)深化对台合作。台资农业企业是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生力军,要充分利用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和惠台政策的优势,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促进台农业合作条例》,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农博会、花博会、花卉集散中心和农产品物流等对台农业合作平台作用,引进台湾“五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和设备、设施农业,以及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借鉴台湾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做法。进一步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完善产业配套,做好后招商工作。
(十)高标准建设基地。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五新”工程,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龙头企业要发挥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领办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与专业合作社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农业产业化组织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率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我县打造绿色食品、安全食品提供可靠保障。
四、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
(十一)促进品牌建设。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产品创品牌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农业品牌建设的奖励措施,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给予奖励。促进龙头企业向品牌、标准、特色发展。
(十二)组织参加展会。充分利用市承办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海峡两岸农机展览会、中国蘑菇节等农业经贸平台,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展参会。继续办好“一县一品”节会活动,加大农产品推介力度,促进产销衔接。同时,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国际重要的农业、食品展会。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一次性补助5000元,国家级展会一次性补助3000元,省、市级展会一次性补助2000元。积极协助境外参展企业向上申请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
(十三)扩大农产品出口。支持省级农产品及加工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建设,开展国际质量认证、卫生注册登记和国外注册工作。加强农产品原料基地源头质量监控,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建设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特别是利用国外互联网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交易,努力降低农产品出口检验检测费用。
五、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十四)实行税费优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暨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扶持措施。在特定形势下,因农产品原料价格大幅上涨或加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全行业亏损的,相关行业协会可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组织税务及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研,测算行业税负预警指标。同时,加快农产品出口退税进度,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十五)确保用地需求。县级以上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报有权机关批准调整。要进一步规划拓展农产品加工产业集中区,龙头企业连片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要优先列入土地整理项目。
(十六)发展订单农业。有关部门要指导龙头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公证服务,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提高订单的履约率。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基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进一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修订完善科学合理的龙头企业评选认定标准,用好财政扶持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银行证券、品牌认证、口岸管理、招工引智、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龙头企业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