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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县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6号)、《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财农〔〕27号)和《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年度建设任务
年度我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涉及4个镇,工程总投资2395.9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补助800万元,县级及以下财政配套补助500万元,群众自筹295.91万元。总工期6个月,建设时间从2012年月至2012年6月底。年全县整合资金项目投资917.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套改造水源工程85处,其中山塘改造8座,引水坝66座(其中改造43座,重建23座);新建雨水集蓄工程11处,容积1600m3;渠道配套改造141.2km(其中新建26.96km,改造114.24km);渠系建筑物114处(其中改造113处,新建1处);配套改造排水沟8.923km,水闸20处(其中改造2处,新建18处);新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180亩(其中管道输水灌溉600亩,喷灌580亩)。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及项目所在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确保中央财政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年度项目涉及的4个镇要相应成立项目部,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项目部主任,分管水利领导任项目部副主任,工作组成人员由所在镇水利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项目村负责人等组成,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与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和赔青、派驻现场施工代表、放样、施工监督、项目公示、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宣传活动
项目实施前,各有关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村的干部群众参加施工协调会,安排部署施工工作。项目实施中要采用项目公示、召开会议、印发通告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政策和项目建成后对保证农田灌溉、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农业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项目区广大群众把支持项目变为自觉行动,形成良好的建设氛围。
四、建设程序
(一)实行分级负责
项目实行以镇为单位的属地管理的业主负责制,由各镇项目部担任各自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对项目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县水利局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各镇项目部有关工作,包括:1、项目报批;2、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及县级配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3、技术指导;4、对项目实施督导;5、工程进度款及竣工验收、决算审核把关;6、进度报送;7、绩效考评等工作。各镇项目部职责主要有:1、项目招投标;2、工程施工管理;3、群众自筹资金筹集;4、项目资金拨审核;5、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6、工程竣工验收、决算;7、项目文档整理;8、群众的宣传发动;9、征地;10、项目实施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调解等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有关资料、文件提供等工作。各项目镇要抓紧完成土地征用、群众自筹资金落实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于2012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
(二)规范项目招标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必须遵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工程招投标规定,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制。对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或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必须公开招投标或由政府统一采购。各镇项目部不得故意将工程标段拆小、拆细,逃避公开招投标。项目招投标要按《发改招[]4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格机构的水利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章确认。招标单位要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要按水利部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投标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资质,且经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的企业信用登记备案;3、项目经理要具备不低于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筑师(含临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B证,且应在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的企业信用登记备案;技术负责人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中级职称,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或造价师和安全员等具有相应职称或岗位证书,安全员还要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C证。中标单位要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要求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要具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经验,其业绩材料要报镇工程部备案,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上报名单一致,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施工计划,施工计划按旬安排,经项目部初审后报县水利局备案。中标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业主在进行阶段性检查时,如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按计划实施、工程进度慢、施工质量差等问题,项目业主有权中止施工合同。各相关镇、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合同工期和上级规定的日期按时完成。
(三)质量监管
各相关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监理制。各相关镇项目部要从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中按规定选择能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且监理工作到位的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承担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单位要派出监理人员跟班作业,发现问题,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共同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县水利局要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工程技术指导,监督工程质量,掌握工程施工状况,及时处理技术问题,汇报施工进度,审核工程造价,审核竣工验收资料。项目镇、村要指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包片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工艺水平以及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等。项目工程实行验收制,即每个工班每竣工一项单项工程立即由镇、村施工代表、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验收,同时对该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工艺水平作出现场评价。有关项目村要安排协调员1-2名,实施施工监督,由村主干兼任。要聘请所在村的村级农民水利技术员、村水利协会会长或受益户代表担任工程义务监督员。
(四)财务管理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8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帐制,资金拨付流程按县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金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进度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严格资金报账和拨付程序,做到资金报账手续规范齐全、资金拨付及时准确。各相关镇和有关单位要抓好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的落实。坚决杜绝截留、挪用资金现象,确保专款专用。
五、奖惩机制
(一)工程施工考评
工程施工期间,县水利局、财政局和镇项目部将对各个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差、施工工艺粗糙、工程进度无故偏慢的施工单位,第一次实行黄牌警告,第二次停工整改,第三次终止合同,没收其合同履约金。工程竣工后,镇项目部要及时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书面申请县水利局、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县水利局、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县直相关部门、项目镇、村等有关人员共同对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考评。对被评为优质工程且得分最高的施工单位,县水利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下一年度县水利建设项目的参标资格。
(二)工程监理单位考评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单位派出人员无故不在现场或监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除责令工程班子限期整改外,镇项目部予以第一次扣减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费的5-10%,第二次扣减工程监理费的10-20%,第三次中止监理合同,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三)镇业主考评
对前期工作到位,能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成后能落实工程监管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在省级验收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所在镇,由县水利局、财政局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对前期工作差,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成后管护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运行机制未建立,或在省级验收时出现较大问题,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镇,由县效能办对项目部主任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四)县、镇、村工作人员考评
对县、镇、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人员,县水利局负责考核县、镇,镇项目部负责考核村工作人员,对考核优秀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业主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