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加强江水环境整治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强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综〔〕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一、突出养殖业污染整治,全力控制面源污染
1、取缔禁建区内养殖场。对禁建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月28日前全部自行搬迁、关闭或拆除,率先搬迁的由县政府给予搬迁补助费,逾期未能关闭、搬迁或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处罚。由县农业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2、规范养殖污染治理。(1)非禁建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采取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和“零排放”养殖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在10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2)禁止在江流域(段)干流两岸5公里,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拆除。50头以上养猪场必须开展环评,经审批后方能建设,未批建设的予以取缔。家庭散养的养猪户,要开展“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3)存栏量50头以上的养猪场必须建设三级沼气沉淀池,沼液必须循环利用。由县农业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3、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禁止收购、贩卖或随意乱抛病死畜禽尸体。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和沿江流域的镇村都必须建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病死畜禽处置管理。凡未按规定收购、贩卖或随处乱抛病死畜禽尸体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由县农业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4、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和可降解农膜,切实解决农业污染问题。由县农业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加强工业企业监督,严格控制污染排放
5、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和监督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对沿江所有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沿江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于2月15日前一律停产、关闭。由县环保局监督,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6、开展流域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对已经建成污水治理设施的造纸、食品罐头、电镀、废塑料加工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在3月底前与省、市、县实现联网。由县环保局监督,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7、严格控制沿江污染项目建设。禁止沿江两岸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并加强监督,防止死灰复燃。由县经贸、发改、环保、工商、公安、电业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大投入,加快推进污水垃圾设施建设
8、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县城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做好调试工作和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确保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行,同时要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污水处理率今年要达到70%以上,最大限度减少入河排污量。高新技术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在月底前开工,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由县建设局、环保局督促,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9、加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营监控。对所有污水处理厂要严格运行监控,实行污水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对运行效率、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处罚;加大已投产的垃圾处理场运营监管力度,督促垃圾渗滤液有效处理和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确保达标排放。由县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深化家园清洁行动,整治沿江两岸环境
10、开展垃圾清理。江沿河两岸1公里以内的垃圾必须在月25日前进行全面拉网式的清理,不留死角;国道、山长线、南大路至洪濑口两侧垃圾必须于月26日前进行清理,不能有垃圾堆放点,在清理的基础上,严禁堆放垃圾,按照管辖原则,谁管辖,谁负责落实。由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11、深化家园清洁行动。在年底前完成5个镇、40个村的治理任务。各整治镇、村已建好的垃圾焚烧炉要确保正常运作,未建焚烧炉的镇村要求在6月30日前必须建成,做到有效处理,同时要求每个村至少要建3—5个垃圾收集池,并按照“六个有”的要求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12、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强化水面日常巡查,明确专人开展病死畜禽、水葫芦等漂浮物的清理、打捞和有效处置,实现拦截—打捞—收集—转运—处理的常态化。流域内各水电站拦河坝和水电站水库库面水葫芦等各类水面垃圾、漂浮物要及时打捞清理,并送往就近垃圾处理场处置或自行有效处置。由县水利局监督,各水电站(业主)组织实施;流域内各水电站责任段处的其它河段的水面水葫芦、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清理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县水利局监督。
五、加强采砂采矿管理,加大滥采滥挖查处力度
13、严格控制流域内的采砂活动。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及超范围开采行为,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作业,重点是我县镇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河段偷采滥挖行为;于月底前拆除现有禁采河段采砂点、堆放场,并重新规划设置。由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4、加大沿江两岸采矿活动的监管力度。禁止在沿江一重山范围内进行采石(矿),于月28日前对现有采石(矿)场进行全面清理,并开展青山挂白整治,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对持证矿山,凡属于319国道、龙厦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一重山、沿江一重山或规定距离内、生态旅游区内的矿山,予以关停并转;加强山梅线土楼旅游公路南坑区域沿路矿山生态恢复和矿产品的运输管理;对无证开采矿山一律依法取缔,并要求违法人员自行恢复所破坏的植被。由县国土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六、强化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供水安全
15、大力推进水厂应急体系建设。各水厂必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由县建设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16、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水利部门对各水文监测点水质、供水部门对水厂原水和管道水水质,均要加大监测力度,加密监测,卫生部门要对供水水质及时进行监督监测和疾病控制分析,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严格水电站管理。加强水电站用水调节管理,沿江各级水库、电站不能随意停止放水,严格执行水库水量调节分配方案,确保枯水期最小下泄流量。永源、荆江、鸿明等电站保证最小下泄流量3m3/s。由县水利局督促,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18、深化饮用水源整治。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开设餐饮娱乐行业;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包括简易搭盖),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在3月底前全部拆除、关闭。由县环保局督促,县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19、加强对运砂船等船舶污染的控制。对没有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批、建造的采(运)砂船、现有大型吸砂船、现仍在私自建造的采(运)砂船坚决予以没收查扣、依法取缔;加大对采(运)砂船驾驶、作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油、垃圾等污染水体。由县交通局督促,县水利、工商、经贸、安监等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流域治理水平
20、加快沿江两岸绿化。完善沿江两岸绿化规划,溪两岸一重山和水库周边一重山、一面坡范围内的林地进行详细调查、规划,特别是宜林荒山、疏林地要作为重点认真界定,要到小班小块。要力争在3月上旬拿出切实可行的造林绿化规划方案,月底前完成论证,月份全面启动建设并逐步分段实施。要重点对规划范围内的宜林荒山先进行造林绿化,对疏林地进行补植,争取年内基本完成绿化任务。禁止在沿江沿溪一重山范围内设立采石(矿)场、全面翻土造林和开山种果种茶,已种的林木、果树、茶园要减少施肥,禁止使用高毒农药;江沿江一重山和水库周边一重山、一面坡范围内的林地,要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引导林农种植生态效益良好的阔叶树种,并制定林木施肥用药技术规程,引导林农科学施肥用药。由县林业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和造林技术指导,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21、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将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促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开展流域内水土流失调查,9月底前完成水土流失治理,促进生态修复,切实防止流域生态破坏。由县水利局督促,县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22、加强江鱼类保护。库区禁止网箱养殖;严禁使用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污染水体的捕捞方式进行捕捞。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八、加强环境监测,强化控污责任
23、加强环境监测。增加干流和小支流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各乡镇的交接断面,及时掌握主干流和各支流水质情况,为有效控污提供科学依据。由县环保局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24、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县镇(区)及有关村行政一把手是开展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治理任务和完成时限,层层细化分解治理任务,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25、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将向流域各镇(区)派驻工作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与督促。从月份开始,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要每周一向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周整治工作情况。县政府将在月底前组织对流域各镇(区)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将整治进展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由县政府办、县效督办、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
26、严格实行奖惩。县政府将严格工作考核,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推动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全面落实。由县政府办、县效督办、县环保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