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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把消费维权工作贯彻好、落实好,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政办〔〕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办〔〕8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工商局长、区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区经贸局、工商局、司法局、电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农业局、物价局分管领导以及各乡镇综治副书记为成员,协调解决消费维权工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负责5消费维权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消费维权工作机构。工商部门要认真组织具体抓,相关工作机构和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消费维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至7月底,各乡镇政府都要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称服务站);选择30个有代表性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以及商品服务消费较为集中的经营圈点等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简称5服务点);10月底,90%以上行政村、社区要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简称服务点),争取年底全部行政村、社区都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从而建立起覆盖全区的消费维权网络。
三、创新机制。村(居)服务点要依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电信部门开展建设“树一点”活动,建立集消费维权、矛盾纠纷调解、电信服务等为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成员可聘任为服务点的调解员,充实扩大消费维权力量,更好地勇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共同促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规范模式。服务站、点的基本建设做到“四个
一”和“四个统一”,即:一人兼职、一块牌子、一部电话,一本台帐和统一名称、统一牌匾样式、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文书格式(由工商部门把关)。服务站由乡镇政府管理,由乡镇综治副书记分管服务站工作并兼任站长;行政村、社区服务点,由村委会、居委会管理,负责人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或人民调解主任担任;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服务点由所在单位管理,并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消费维权纠纷调解人员统一由区工商局聘任,业务工作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五、建立制度。按照“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要求,建立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调解消费纠纷协作制度、消费维权工作督查制度、消费维权工作考评表彰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消费维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区工商局要加大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负责指导消费维权站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做到消费维权站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做到消费维权站(点)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业务娴熟、履职规范、维权工作明显。
六、强化保障。各乡镇政府负责服务站和行政村、社区服务点的牌子、上墙制度和工作台帐等基础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负责人参照村“五大员”标准,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工商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的基础性建设,区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电信部门负责为服务站点免费安装一部电话(包括话机),并免费组建服务网络的集团网,在集团网内互打免费,且免收功能费。
七、加强督查。区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地消费维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八、落实考评。各乡镇政府要把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计划,一并部署,一并落实,一并检查;区综治委要把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年终考评内容,推动消费维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终工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消费维权服务点”、“消费维权热心人”,并予以表彰奖励,激发社会各界支持并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热情,推动消费维权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