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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委委〔〕14号),加快市港口城市建设,推进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大做强我市航运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全新的发展理念,大力扶持航运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航运业在市港口城市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转变发展观念,把发展航运业,支持建造、购买大吨位运输船舶和吸引外挂船舶回归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项目带动”、“民资回归”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发展的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重要抓来来抓,充分利用我市港口优势和发展海上运输业的优越自然条件,用足用活一切可行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积极扶持,全力推进我市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航运业组织结构调整,引导航运企业规模发展
以政策引导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鼓励航运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推进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培育航运龙头企业,优化运输组织结构,不断提升我市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加大船舶更新改造力度,吸引资金投入水路货运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企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型运输船舶,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有,鼓励发展大型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三、建立发展奖励机制,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谁收益、谁负担”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设立航运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并把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的项目和资金每年由市、县(区、管委会)交通管理部门(按管辖归属划分)上报同级政府审批。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新建、购买或外地籍船舶(均为10年内船龄、载重吨3000吨以上)转入我市落户的,按照每载重吨15元给予奖励,本市内转让的船舶不享受此政策。
(二)鼓励航运企业规模发展,推进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航运企业自有总运力达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有总运力达10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
(三)鼓励航运企业开辟港、澳、台航线及国际航线。对新开通的以为出发港的港、澳、台航线和日、美、欧等国际航线,并持续经营一年及一年以上,且船舶运力达3000载重吨(含3000吨)以上的,每开辟一条以上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以上获得奖励的航运企业(船舶经营人)必须确保该船舶落户我市连续时间满5年,未满5年转出我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追缴给予的奖励金。
(四)航运企业招聘本市渔业劳力担任船员的,每新安置1人(须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按纳税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贴息2000元。
(五)根据航运企业的注册资金、运力、船舶质量、实现的利税、安全管理等情况,每年度评选一次“市五强航运企业”,由市政府发给“五强证书”。
四、用活税费优惠政策,培育和壮大水路运输业
对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航运企业(船舶)予以重点扶持。从航运企业年缴纳营业税额达到50万元的那一年度起,按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0%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发展。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扶持航运企业加快发展
(一)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拓展信贷营销领域,加大对中小航运企业的信贷投入。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拓展航运业发展的信贷业务,专门安排扶持航运企业发展的专项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购置船舶或者进行技改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二)按《海商法》第十四条关于“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制定信贷风险防范措施,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建造中的船舶提供抵押贷款,以拓宽航运企业发展的资金渠道。
(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安排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时,应考虑把航运业的船舶更新列为重点,每艘运力达8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按可享受本级政府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待遇,同时由金融部门给予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四)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运输船舶保险业务。对新建造船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信誉高的航运企业,给予保险费率上优惠。鼓励航运企业采用新旧船舶一揽子投保的方式,或以团队形式整体投保,降低风险机率,解决船舶投保难的问题。
六、建立培育和引进透支人才机制
劳动和教育部门根据航运市场对各类人才需求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快培训本地航运人才,扩大本地服务就业人才,尤其是高等级船,鼓励航运专业院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对从外省、市引进的航管人堵,且在航运业服务满5年以上的,经航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企业纳税归属关系,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给人才技术等级补助资金。
(一)3000总吨以上船长和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轮机长补助3万元。
(二)3000总吨以上大副和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大管轮补助2万元。
(三)3000总吨以上和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以及上的其他职务船员补助1万元。
七、提高政府服务质量,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发展环境
交通、海事、边防、工商、税务、港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船舶)的审批、办证、船检、进出港口和装卸开辟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和缩短办理证件时限,减少船舶停航时间,降低和减少各种费收,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的,杜绝水上“三乱”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