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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7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23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已经步入老龄社会。据统计,到年4月,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2万人,占总人口的11%,预计到年底,全县老年人口将达到2.5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2.4%以上。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三、总体目标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各类养老机构建设,满足“空巢老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及其他社会老人的养老需要;加快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敬老院、光荣院的建设和职能的转变,在向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服务的同时,向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人提供服务。到“十二五”末,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建设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展开的同时,依托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敬老院、光荣院等设施资源,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
(二)大力推进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发展。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采取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十二五”末,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和五保集中供养点为依托,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注资、分包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允许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一是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对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进行开放。二是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和五保集中供养点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三是完善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供养、寄养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
五、推进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运转补贴、提供服务场所等扶持措施,搞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人员配备。把居家养老服务岗位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扶持“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政策。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1、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2、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盈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款,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经费转入该养老机构。
4、支持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5、各类养老机构招用户籍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6、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床1000元。对已经接收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入住率,县财政每年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
7、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家庭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动服务机制。
六、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老龄办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县发展改革局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县财政局要切实落实资金补助标准,确保各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县卫生局要将符合设置社区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县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县广播电视台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