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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再生棉生产经营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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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再生棉生产经营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现就规范再生棉”生产经营秩序,构建齐抓共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长期有效监管理念

再加工纤维(俗称“再生棉”),是经过脱色漂白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极易携带和产生病毒、病菌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如果流入絮棉制品加工行业,就可能成为“黑心棉”造价的原料来源,就会严重扰乱我县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环境,抵毁政府形象。为切实巩固再生棉专项整治成果,遏制和打击“再生棉”生产的不法行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提高执政能力、树立对外形象、优化发展环境、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树立长期思想,制定长效措施,明确监管任务,加大监管力度,履行“不生产、不经销、不使用、不存放、不藏匿”的承诺,切实将“再生棉”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全方位监管

对“再生棉”整治监管要保持经常性、常态性,在全县范围内要彻底取缔违法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取缔无证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和规范有证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具体任务有四项:一是坚决取缔利用脱色漂白工艺生产再加工纤维的企业和加工点。二是打击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毛绒玩具的填充物、集团购买者不依法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以及在再加工纤维中掺入禁用原料、在再加工纤维加工中脱色漂白、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或其它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三是坚决打击集贸市场、商场、商店、托运站等场所,经销、运输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是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民政、医院、住宿业等集团采购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建立有效监管责任体系

对“再生棉”的监管工作,严格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副职是直接负责人,切实将“再生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辖区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再生棉”质量安全长期监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再生棉”日常监管和重点整治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一事一报、每季汇总上报制度,协调“再生棉”质量监管查处工作。

县质监、工商、环保部门分别负责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环境污染环节的整治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再生棉”产品的追回工作,重点对坑害消费者、危及人身安全的“再生棉”产品予以追回,依法销毁,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出动警力配合质监、工商、环保部门的执法行动,严惩违法犯罪人员,保持整治监管的强大震慑力,确保整治监管工作长期有效地顺利进行。

四、齐抓共管,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

(一)建立“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机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再生棉”加工企业及相关企业的质量监管能力,与企业签订“不生产、不经销、不适用、不存放、不藏匿危害人身安全的‘再生棉’”《承诺书》,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负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风险研判预警机制。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变事后被动监管为预先主动监管”的工作新模式,加大对“再生棉”、“黑心棉”产品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发动群众监督举报,探索建立县、乡(镇)、村之间的通报汇报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治理、早打击。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着力解决职能交叉、分头管理、职责不明和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对“再生棉”质量监管的效能。政府要牵头成立联合监管组织,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联查、联防、联打”的监管措施,联合行动、共同整治、和谐运行、有效运转、常抓不懈、形成合力,进而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期监管机制。

(四)建立监督机制。注重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各级信息员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和接受媒体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把监管工作置于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公平,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落实问责制度,保障整治监管工作的落实

县政府继续把“再生棉”整治监管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因不重视“再生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生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落实问责追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再生棉”区域性泛滥、发生“再生棉”、“黑心棉”危害事件、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政府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负责监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本文件有效期从年一月二十六日开始,到年一月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