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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下发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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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下发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28号)和《市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政发〔〕29号)文件精神,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我县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

保障性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年3月15日以后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5%廉租住房和5%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和搬迁企业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产权调换安置村民面积或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县政府按照建安成本价回购,建安成本价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

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按照应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取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后出具“完全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凭证”,并将资金存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组织易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持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完全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结相关手续。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与该项目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

1、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为主;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分期建设的大型项目,应优先配建保障性住房,确有困难需分期建设的,必须在各分期优先配建相应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正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单位减免相关费用。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办理项目报建基本程序进行,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内容列明在条件中。

2、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3、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对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须在“配建方案”中明确不配建的原因及需缴纳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等内容,并提供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决定书》和“完全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凭证”,否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4、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参审单位,将“配建方案”作为联合审图的前置条件,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出具审查合格书。

5、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应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6、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方案”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7、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文件时,须由项目开发企业提供“配建方案”,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在核准或备案证上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

8、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比例等内容,并提供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方案。

9、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监、验收,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10、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部分预售前,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署的《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通知单》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参与预售。

11、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的位置、面积、套数和装修标准进行验收,并就《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2、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应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配建方案”、《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和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的凭证,并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不参与预售,产权确定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

13、开发建设单位将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分别承担。

14、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并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移交,移交时必须符合《市配建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15、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维修和租金管理按《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政发〔〕29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