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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号)、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清欠办[]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意见》(政办[]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企业新建扩建和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本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施工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从事土木建筑、公路铁路建设、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收缴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在项目开工前缴纳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
(一)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缴纳,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4%缴纳,缴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缴纳。
(二)县内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
(三)县外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缴纳,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4%缴纳。
(四)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缴纳保证金。
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实行诚信奖惩制度,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县人社局申请下浮50%的缴纳额度;对发生过两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由县人社局将其保证金缴纳额度提高50%。
三、保证金启用及返还
保证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核实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县人社局启用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
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启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将启用的保证金补齐。
(二)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缴纳单位即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县人社局在确认缴纳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及时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缴纳单位。
四、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1、建设单位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对承揽本单位施工项目的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要适时监控,掌握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逐月报告项目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拨付款项前,要主动跟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联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过程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4、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招用人员备案登记台帐,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好用工登记名册,逐人填写录用职工备案表,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造好工资支付表(内容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和支付金额等内容),逐月向建设单位申报,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3日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跟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联系,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
县人社局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启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保证金缴纳、启用和返还工作的规范运行,并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负责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全程监督,每月要向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通报一次保证金收缴和启用情况。
建筑领域、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对口专业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负总责,做到保证金收缴到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住建局、房管办、工商局、公安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住建局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必须查验保证金缴纳凭证,凡不能提供缴纳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工商局在为施工企业办理年审、住建局办理竣工备案、房管办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都要查验是否有县人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严格监管,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将情况报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确保不留死角。工信、安监、环保、国土、供电、供水、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保证金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五、责任追究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工作。因保证金收缴不到位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的,严厉追究主管部门责任;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对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县清欠办将其列入“建设领域不诚信单位名单”,限制其招投标资格。对采取措施不力,引发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对口的建设、企业或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对未缴纳保证金强行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追缴保证金,因追缴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未缴纳工资保证金,住建局、房管办、工商局、环保局、工信局等部门又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此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局、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一把手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在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建、工信、旅游、教育、交通、卫生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成立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分别为各领导小组组长,主管部门一把手为副组长,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制度宣传、催缴和工资发放监管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19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前已经开工的项目,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