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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中心创建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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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中心创建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更好的落实国家“三项制度”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拓展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体系,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家致富,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按照工作要求,我市决定建立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领导意识,搭建惠民平台

成立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同志担任副组长,政府办、农工委、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协、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畜牧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关怀扶助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

计划生育关怀扶助中心办公大厅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部调剂3人,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承办及转办、督办群众诉求。关怀扶助中心每个成员单位都要设置一名专(兼)联络人员,负责办理关怀扶助中心服务大厅转办的相关具体事宜。各乡镇(区)也要在本乡镇(区)的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设立关怀扶助窗口,负责办理、移交本乡镇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扶助事宜。

二、拓展惠民体系,实现政策对接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42号)规定,中心各成员单位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将本部门所涉及到的计划生育普惠政策具体细化、量化,增强可操作性,让广大计生家庭能切切实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

三、明确工作职能,打造惠民载体

按照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工作职能及承办事宜如下: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

2、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诉求的受理。

4、向相关责任部门转达计划生育家庭的诉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办理结果,并向诉求群众反馈。

5、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

(二)承办事宜

1、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3、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4、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法律援助。

5、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6、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惠政策。

7、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将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打造成便民快捷的绿色通道,特制定联席会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办公室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具体见附件),保证中心高效规范运行。

四、严格考核评估,促进政策落实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各单位要指定具体科室、人员负责本单位惠民政策的落实,确保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各单位对于关怀扶助中心转办的相关事宜要认真对待,快速办理,及时反馈,确保计生家庭利益。

3、加强对利益导向政策及落实情况的公开公示,强化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对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联席会议由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3、联席会议的内容: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等方面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上季度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总结、通报,安排下季度工作。通过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二)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到中心申请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首先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属于本职工作的应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属于其它窗口职责的,应将来人引导到办事窗口,并协助办理;属于其它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并协助办理转办手续。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畴的事项,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要做到当场答复。对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和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办事程序、手续等。

3、首问负责人要做好记录,如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对方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

1、申请人到中心申请办理事项时,在符合政策规定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办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受理的事项。

2、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即时办结。

3、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

4、对需要上级审批或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或移交(法律政策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事项除外),并在规定办结的最后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办理进度。

5、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2、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调离岗位处理:

(1)首问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贻误群众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3)未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的;

(4)对虚假材料,能够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5)擅自离岗,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的。

(6)其它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对工作满腔热忱,高度负责。

3、高效便民,工作不推诿、不拖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严格纪律,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承办事项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5、在工作期间,不擅离岗位,严格请销假制度。